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即时新闻

原辽宁人大副主任受贿千万死缓 讲感情不讲原则

2013-05-14 11:15:00 来源: 检察日报 
字号  

  忏悔人:宋勇

  原任职务: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触犯罪名:受贿罪判决结果:2011年1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宋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罪事实:2000年至2009年,宋勇担任辽宁省盘锦市市委副书记,朝阳市市长、市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盘锦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宋久林等23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解决贷款、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022万余元。

  新闻背景:2011年1月14日,宋勇在庭审结束前所作的个人陈述中表达了悔意。

  我接受公诉人对我的指控,承认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我的罪行特别严重,收受的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的后果十分恶劣,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时,我的心情是悔恨交加,而且我的这种悔恨交加,是没有任何宿命结论的真悔真恨,是触及灵魂的痛恨。由于我是一个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对党的形象的损害更为恶劣。

  我的犯罪助长了买官卖官

  党对我有培育之恩。我家里没有念过书的,没有当过官的,党把我从一个穷孩子、苦孩子培养成为高级领导干部,应该说付出了巨大的成本。而我的行为,往重了说就是恩将仇报,我确实对不起党,内心特别愧疚。

  我所犯的罪行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与一些企业家发生的权钱交易行为,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社会公平造成严重损害,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滋生了一些企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我所犯的罪行也严重恶化了地方政府腐败的程度。我与一些领导干部发生的权钱交易行为,有的具有卖官鬻爵的性质,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某些领导干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行为,还有可能诱发一些领导干部为了要回买官的成本,而走上腐败的道路。

  我之所以成为典型的腐败分子,主要是由于我放弃了对主观世界的改造,没有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

  行使权力讲感情不讲原则

  经过深刻反思,我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在以下四个方面陷入了危机。

  第一,我放弃了政治坚守,陷入了精神迷境。我对共产主义的信仰发生了动摇,入党宣誓时的热血基本变凉了,最后变成无法医治的“败血症”。我放弃政治坚守的表现,主要是价值观发生了改变,党和人民的利益在我心中不再是最高的,而极端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逐渐在我头脑中占据主导地位。

  最直接的表现是贪欲的滋生和膨胀。我的贪欲,是随着对家庭幸福生活目标的不断提高和位高权重而逐渐滋生和膨胀的。是贪欲使我变成了魔鬼,使我成为金钱的奴隶。

  第二,我把手中的权力变成自己谋私的工具,陷入了道德沦丧的危机。我的权力观发生了严重错位,党和人民赋予我的神圣权力被我无耻地玷污了。我视公权为私权,总是把一些人为了牟取私利送给我的钱,当成是自己的权力成本,认为是自己应该取得的回报,当成是一种理所当然的事情。而且,我在权力的运用上变慎用为滥用,讲感情不讲原则,在权力运用的方式上特别的随意轻率。

  第三,我主动融入庸俗化,陷入了环境危机。庸俗化是指腐败化的边缘化,是滋生腐败的土壤。对领导干部来说,这是最为致命的自毁因素。在客观存在的庸俗化的环境面前,我完全放弃了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与之进行斗争的职责。在对适者生存的错误理解和支配下,我完全融入到了庸俗化中。思想上的庸俗化,让我迷失了前进的方向;党内生活的庸俗化,让我更加放纵自己;社会风俗的庸俗化,改造了我的思想;政治原则的庸俗化,支配了我的行为;社会物质文化生活的庸俗化,让我禁不住各种诱惑;待人接物的庸俗化,麻醉了我的神经。

  总之,我的犯罪历程就是自己对庸俗化由融入到融合、由随波逐流到推波助澜的过程。我的自毁环境是我自己营造的,走进腐败的坟墓也是自己挖掘的。

  第四,我缺乏对法纪的敬畏之心,陷入了安全困境。领导干部最重要的和最终的安全保障,就是要遵纪守法,对法纪抱有敬畏之心。在这个问题上,我表现得特别愚蠢,简直是愚蠢至极。我对法纪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真正的认识,对于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缺乏正确认知,把自己置于法纪的监督之外。总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愚蠢地认为,自己是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的干部。

  决定做悔罪认罪的典范

  在错误认识的支配下,我很难做到身有所正,言有所听,行有所指。实际上,我本来有很多改过的机会,但我都放弃了,导致自己在腐败的道路上一直踩油门刹不住闸,最终陷入了悲惨世界。

  到案后不久,我就全部交出了自己的家庭财产,交代了自己的全部问题,并决定要做彻底的悔罪认罪的典范。我选择主动配合办案机关彻底查清和清算自己的全部罪行,是将此作为自己政治良心和道德良心的体现,作为向党和人民赎罪的体现,作为对法纪表示敬畏的体现。

  在接受审查期间,我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拷问,对所犯罪行的原因进行剖析。我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不仅损害了公众的利益,还把我的家庭拖入了困难之中。

  最后我想说,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依法办案,科学办案,文明办案,这对我确立做彻底悔罪认罪的典范起到很大的帮助。 徐苏林

[作者:姚培硕  编辑:]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