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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禁止企业对员工罚款引热议

2012-12-04 09:49:00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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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正式立法禁止企业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员工工资以后更有保障了。

  迟到5分钟罚款5元、产品不及格罚款50元……在企业中司空见惯的规定,明年要被禁止了。近日,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明年5月1日正式施行。新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最引人注目。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如果警告无效,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改将被罚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执行,“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企业经济处罚权限从有到无

  据了解,我国法律体系出现企业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最直接的法律渊源是1982年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企业参照这两条规定在规章中设定了对员工的经济处罚措施,但该条例在2008年1月15日废止,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经济处罚失去了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取而代之的是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再没有提及企业对员工经济处罚权的问题,其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除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外,不得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教授郭丽红表示,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制定经济处分,属于惩罚性违约金性质的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郭丽红分析,《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时期,企业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确实依法有据,但随着我国人口红利优势逐渐失去和劳动者权益越来越被重视,2008年这一规定就被禁止。“企业规章制度往往是企业单方面制定,当中的处罚措施对劳动者非常不利,而且所谓‘经济处罚权’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只有行政主体才有权利行使,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与劳动者平等的市场主体,企业没有经济处罚权的权力。”

  郭丽红表示,在学术上一直都有关于企业是否拥有经济处罚权的争论,根据“法无禁止即为权利”原则,有学者就认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明确禁止企业的经济处罚权,如今省人大表决通过《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企业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一锤定音,表明了政府的价值取向。

  禁止经济处罚启示人性化管理

  立法禁止企业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似乎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管理困难。丽明珠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陶文武却不这样看。

  “一个法规的出台表面上好像是限制了企业的权利,但实则启示企业想要从根本上解决劳资纠纷,和谐劳工关系。企业管理员工的方法有很多种,比如企业和员工关系的水平线在这里,线上是激励、奖励,线下是鞭策,激励的方法往往比鞭策好得多。”他表示,政府出台的这个规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另外一方面,释放出政府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企业也应该意识到劳动者的重要性。“企业文化里,有一个核心的要素就是如何能让员工感到幸福?这样他才会愿意为企业奉献。如果你罚他,他还会感到幸福吗?”

  郭丽红也认为,聪明的用人单位会用奖励的方式代替罚款的方式。“企业要管理员工,要有一定的处罚措施,但是不能进行罚款,这样就要优化工资结构,突出考核奖金或者全勤奖金的作用;还比如说,每旷工一天记一次小过,积累两次小过的记一次大过,积累2次大过的,就把它界定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文/图 刘利荷

  案例分析

  在采访中,不少市民有过被企业经济处罚的经历,笔者收集了两个典型案例,请来本报特约律师李英姿为我们进行解读。

  案例一

  阿欣在鹤山一家企业上班,是包装工,企业规定一个月内迟到时间累积60分钟以上,就要扣除50块工资。新规开始执行的话,阿欣如何保障权益?

  李英姿律师: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但是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禁止,取而代之的是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近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条例第51条的规定则明确禁止了用人单位的罚款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进行处罚。

  本例中,阿欣应该勇于对公司的罚款行为说“不”,必要时可寻求法律途径。

  案例二

  阿君在江门一家纺织企业工作,是生产跟单员,每个月拿到的工资是由“底薪加奖金”组成。如果订单在生产过程中出错,阿君跟单期间所产生的工资就要被扣除一部分。这样的规定是否合乎法律法规?

  李英姿律师: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来保障公司利益。

  员工的工资被扣,首先要考虑的是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对工资的条款是如何签订的。上述案例提到阿君工资被扣,要分两种情况;一是阿君的绩效奖金被扣,底薪没有被扣;二是阿君的底薪被扣,绩效奖金也没有了。对于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直接罚款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设立“月考核奖、季考核奖或年考核奖”等类型的综合考核奖项,范围可包括出勤、工作态度、安全、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来行使管理权和规范员工行为。如果劳动者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考核要求,则全额享受奖励,否则就按比例享受或不能享受奖励。单纯的罚款措施,应区别于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不能因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出台就一概地否定公司企业的所有经济管理措施。如果将奖金制度作为对员工的经济管理措施,阿君在工作中出错,公司是有权扣除其奖金的。第二种情况,即扣除阿君工资。此种情况是不符合新出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新规开始执行后,阿君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刘利荷

[作者:黄楠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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