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丰台区的郝先生在办理出售自家经济适用房的过程中发现,按照现行的经适房管理办法,他的户口所在地山西临汾无法给拥有北京房产的他开出出售经适房的必备证明,他无法出售自己的经适房。
据了解,2005年6月,郝先生以工作居住证购进一套50多平米、位于丰台区长安新城的经济适用房,今年7月,已经结婚的郝先生想卖掉该套经适房,买一套更大的房子,“不久后我们会有孩子,现在的房子太小了不够住”。
郝先生称,他找到住房销售中介帮忙出售房屋,在登记信息的过程中,他从中介处得知,出售经适房需要一张户口所在地政府的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出的“放弃优先回扣证明”,如无此证明,无法出售经适房。“我只知道,经适房满5年后,交完土地出让金就可以出售,怎么会还要证明呢?”郝先生不解,他找到他的户口所在地山西临汾政府开办此证明,临汾政府告知,无法为外地房产开出此证明,“外地政府怎么可能会给一套北京的房子开证明呢?”
随后,郝先生找到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办公室咨询此事,办公室称,按照现行的经适房管理办法,北京住房保障办公室无法给外地户口的郝先生开出证明。
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办公室工作人员张先生称,经济适用房要出售,除满足已购买5年期限外,还需户口所在地政府开出的“放弃优先回扣证明”,“因为这个政策,我们无法给外地户口的经适房开出证明,目前外地户口购房人的经适房还不能出售”,张先生称,这是政策上的一个漏洞,目前有一批人遭遇了这个问题,“现在只能等,我们的监督处正在研究这方面的政策,新的政策出台后这个问题就能解决”,对于政策何时能出台,张先生称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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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表示,2007年12月1日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产权人如要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需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就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记者 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