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明苦心经营18年的省级鲜鸡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如今不得不面临着搬迁的命运。这一切都缘于附近一项工程项目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鸡群大批量死亡、产蛋率直线下降、残次蛋不断增加、种鸡提前淘汰。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承建方赔偿原告杜明经济损失603726元,修建方赔偿原告种禽场的搬迁费用2824274元。
《法制日报》记者从禹州法院获悉,一审判决后,二被告均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绿色菜篮子”突遭意外
2010年6月21日早晨,杜明按照贯例来到种禽场,观察鸡群反应做好生产记录,却发现鸡群无精打采、食欲不振,有零星死亡现象,产蛋量也明显下降。更令他担心的是,第二天,鸡群甚至开始逐渐消瘦、成片死亡,死亡率激增。
杜明的种禽场建于1994年,投资百万元,十几年来规模不断扩大,逐渐成长为集种鸡养殖、孵化、种蛋销售为一体的标准化种禽场。年产量达280吨,存栏32000只,是该市重点种鸡场之一。2010年1月,被河南省畜牧局认定为鲜鸡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是周边县远近闻名的“绿色菜篮子”。
“动物防疫年年合格,这么多年,从没有发生过如此严重的鸡群大量离奇死亡现象,明显不正常。据初步估算,直接损失在60万元以上,而且损失还在扩大。”看着鸡群成片死亡,杜明心疼得直掉眼泪,“看着看着,心都碎了”。
距种禽场不足300米的地方,是正在大兴土木的某工程工地,四五台重型挖掘机、铲车日夜不停施工作业,机器轰鸣响彻鸡场,聚光灯下恍如白昼,浓烈的粉尘四处散逸。
“被惊吓的种鸡像炸了窝,疯狂地聚在一起,每天以上百只的速度死亡,侥幸存活下来的种鸡因不能正常产蛋,面临着提前淘汰。”鸡群批量死亡出现在2010年6月下旬,而种禽场附近的工地也正是在这个月开始施工的。
杜明觉得,造成鸡群批量死亡“嫌疑”最大的,就是施工引起的噪音、粉尘和强光污染。但他仅仅是猜测,没有相关证据,也不能断定就跟工程施工有直接关联,只能压在心里。与此同时,鸡群死亡的数量仍在急剧增加。
现场锁定“杀”鸡元凶
凭着多年的经验,杜明断定这既不是疫情,也不是流感。为了证实鸡群死亡是施工污染所致,他一边处理死鸡,防止发生疫情,一边紧急找来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测。
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来到种禽场,对死鸡进行现场解剖,证实鸡群是由于施工产生的强光直射、噪音、粉尘等因素引起的应激反应和机械性死亡以及并发症死亡,伴有产蛋率明显下降,残次蛋增多,精神不振等症状,直接造成经济损失603726元。
杜明拿着这份证明去和承建方进行交涉。但对于这一说法,承建方和修建方并不认同,坚持认为施工和死鸡原因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随后,杜明一纸诉状将承建方和修建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承建方和修建方立即停止污染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搬迁费用等各项损失。
在法庭上,杜明说,工程项目距种禽场这么近,搬迁是唯一的出路。
二被告则认为,杜明的搬迁赔偿是无稽之谈,请求法院驳回杜明的诉讼请求。
双方激辩鸡死原因
按照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受害人杜明有举证证明养鸡场实际存在环境污染和遭受损害的事实,同时应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承建方和修建方应证明施工行为是合法的,造成的污染环境行为不承担责任或应减轻责任以及施工行为与种禽场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庭审中,双方围绕死鸡原因和施工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展开了激烈辩论。
杜明出示了动物防疫证、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现场拍摄照片、生产记录表、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动物诊断解剖证明、证人证言等大量材料,作为认定施工污染种禽场的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的证据,对被告的辩称予以了反驳。二被告出示了一份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经当庭质证,从证据形成的过程和证据形式,法院认定这份环评报告不符合部颁文件的规定,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证据足以证明其遭受噪音、粉尘、光等污染侵害的基本事实,二被告的施工行为与种禽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此予以认定,二被告应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记者范传贵 通讯员韩志华李锐)
■链接 工程爆破致养殖貂狐大面积死亡流产
本报记者范传贵
本报通讯员朱先明
养殖场里的貂、狐突然大面积死亡、流产,养殖户刘明认为,这与附近的一个大型施工工程有关,一怒之下将施工单位告上了法庭。
6月2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邀请了连云港市环保专家陪审。经环保专家鉴定,最终认定系噪音污染造成了养殖场内貂、狐的死亡、流产。
法院当庭判决施工方停止放炮爆破,同时赔偿养殖户各项损失及承担该案产生的环境监测、鉴定、诉讼等费用。
今年3月,江苏省某工程公司在连云区筑路施工,该公司采用放炮爆破和大型机械装卸运输作业等办法施工,施工过程中产生了巨大噪音。与此同时,附近养殖场养殖的貂、狐大量死亡、流产,养殖户刘某在与施工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该工程公司诉至连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各项费用。
经专家鉴定,爆破发生后,水貂、幼狐等动物出现死亡等情况,与刘某陈述的产仔时间段及放炮作业造成的动物死亡时间、形态相吻合。同时,专家对原告提供的314只死亡幼貂进行尸体解剖,排除了农药中毒、食物中毒和细菌性、病变性病害的可能,并确定属施工作业发出高分贝工程噪音对动物的伤害,认为被告在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工程噪音与原告养殖的貂、狐发生死亡、流产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庭依据环保专家的鉴定结果,作出了上述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邀请环保专家介入此类环保案件,在连云法院已非首例。《法制日报》记者从连云法院了解到,2010年11月,连云港某化工厂因污水循环处理系统发生故障,致使污水直排大海,给近海5海里海域环境造成影响,紫菜养殖大幅度减产,网箱放养的鱼苗部分死亡。
7名养殖户同时向连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化工厂赔偿经济损失。连云法院受理此案后,邀请海洋环境专家组成联合调查组赶赴排污流域,对上下游流域内海水环境进行监测,溯源查证、污染源跟踪和污水排放量测算。在做了大量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责令化工厂限期整改达标,恢复近海生态环境,并补偿养殖户的经济损失。
■说“法” 严格落实环评责任增加公众环评
发生在去年的“康菲漏油”事故和云南曲靖的铬污染事件,让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被高度关注。
“随着城市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可利用空间的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向城郊、农村转移增加,成为农村地区重要环境污染源,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交织存在。”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分析认为,“对环境影响评价思想上不重视、行动上轻落实、程序中走过场是许多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违法成本低也是一项重要因素。”
环境影响评价是防止环境污染的一个关键环节。然而,在现实中,一些企业对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视而不见,置之不顾,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工程项目顺利审批的“程序需要”,或者认为要按部就班走环评程序就会牺牲发展速度。因此,不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噪声、防护距离等相关污染防护措施,从而为日后污染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此外,企业规避环境影响评价也有其自身的原因。重大项目建设往往路线长、涉及面广、周边环境复杂,在人力资源有限、压缩成本需要的情况下,难以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对象做到逐一排查,存在侥幸心理。
“河南禹州种禽场杜明的维权案例说明,社会公众对影响自身环境质量的维权认识有了极大提高。通过司法的矫正正义为环境污染敲响警钟,对治理环境污染有很大的反作用力。”承办法官说。
针对经济转型期环境污染高发的态势,该法官建议,在“专家环评”的基础上接受公众环评,扩大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要严格企业环评责任,注重环境污染的源头控制,谁污染谁埋单,既要赔偿受害者损失,又要承担修复环境成本。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矫正“建设以环境为代价”的错误观念,切实把环境影响评价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