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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公共空间私自搭建不合法
本案主审法官向杨女士解释说,按照我国《物权法》规定,屋顶属于公用部位,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能说是某个业主的“地盘”。鉴于屋顶具有发生火警和其他危急事件时的逃生功能,又为原告住宅内生活空间的直接覆盖,因此,应当保持屋顶平时的安全、安静状态,以使公众逃生便利及原告生活安宁不受侵扰。
杨女士的建造行为妨害了赵先生的正常生活及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杨女士应拆除一切有碍消防安全的设施、物件,即应恢复屋顶的所有原状。听完法官解释后,杨女士脸红着向赵先生道了歉,并答应协助物业为邻居维修屋顶,并将木屋和假山等搬离。双方最终握手言和。线索提供鲁维佳陈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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