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规定醉驾伤人保险公司要赔偿
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受害方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由此,此类情况的赔偿限额将由目前的1万元提高到12万元。
对此规定,有人理解为“醉驾伤人由保险公司赔偿”,认为法律是在鼓励醉驾。其实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受害方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因此,醉驾司机还是无法逃避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机动车肇事,而车主与司机不是同一人时,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认定车主过错的3种情况: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使用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使用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如果符合这3种情形,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赔偿,车主将和司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意见稿还规定,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法律人士认为,该条款减轻了搭顺风车以及一些交通帮助行为的风险,适当减轻司机责任,实际上是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帮助他人。
对于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意见稿规定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意见稿规定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经营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对超出交强险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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