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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新规:酒驾伤人险企要赔付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2-03-23 09:07:00   来源:南方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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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着重保护受害者,车主担忧车险费率提高

  “酒驾、毒驾、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而导致人身伤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并向被保险人追偿。”3月21日,最高法院一则《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引发舆论强烈反响。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锦阳认为,该意见稿侧重保护赔偿权利人(受害人)的权益,但其中部分内容与我国交强险的规定不一致。如果将醉驾、故意事故都列入赔偿责任内,必然会增加保险公司的理赔率和运营成本。

  一家大型财险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问题关键是保险公司通常很难向被保险人追偿成功,比如被保险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同样遭遇意外身故或逃逸。此款条例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

  交强险条例并未强制险企赔偿醉驾伤人

  在最高法院的《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如果导致人身伤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正是这款规定引发热议。肖锦阳律师指出,虽然最高院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受害人权益,但其实质却与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的规定相冲突。

  记者查阅交强险条例发现,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按照交强险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因无证驾驶、醉驾等造成人身伤害时,拥有“垫付抢救费并追偿的权利”。但与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商业车险“代位赔偿”一样,保险公司为了避免损失往往会“弃权”不执行。

  简单来说,交强险条例并未强制要求保险公司在醉驾、毒驾等情形中“代位赔偿”,但最高法院的《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行“代位赔偿”。

  不少律师强调,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与保险合同及交强险条例有矛盾,但是司法解释的法律性高于后者。如果《征求意见稿》通过了,意味着即使保险条款不改,保险公司也需要代位赔偿。

  保险公司称“赔付压力大”车险费率或要涨

  最高法院的《征求意见稿》出街后,保险公司普遍称“压力很大”,并对司法解释颇有微词。一位保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表示,酒驾、毒驾不赔,是因为它们都是严重威胁行车安全甚至触犯法律的行为,如果新的司法解释通过,可能增加了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他透露,目前业内正在联合反映,准备反对这一司法解释。

  而真正令保险公司难以接受的是,交强险已经连续几年巨亏,去年行业承保损失更达到97.1亿元的记录最大值。“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无疑将增大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统计数据显示,仅2011年5月1日至12月3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即达23.8万起,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716人。

  上述保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说,整体看,此次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有效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赔偿的及时到位和有效给付,相对于之前的模糊状态,做到了有法可依。“但问题关键是保险公司通常很难向被保险人追偿成功,比如被保险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同样遭遇意外身故或逃逸,此款条例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

  亦有车主程女士担忧,“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保险公司因为《征求意见稿》而使交强险亏损加大,会不会通过提高商业车险费率来补偿?”南方日报记者 高国辉

【 作者:曹文萱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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