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在节能环保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特别是德国、瑞典等国该产业发展成熟,可为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提供值得借鉴的经验。不过,分析人士警告称,旷日持久的欧债危机已对欧洲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和能源政策带来较大冲击。
欧洲领跑节能环保产业
节能环保产业指为节约能源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提供技术基础和装备保障的产业,主要包括节能产业、环保产业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和再制造产业等。
在节能产业方面,目前欧洲各国都在加大对节能产业的投入。其中,欧盟计划在2013年前投入32亿欧元用于环保汽车及智能化交通系统等的研发,英国专门成立了国家低碳技术投资公司,发展低碳工业、汽车等节能产业。截至2011年底,在全球环保市场份额中,美国占据36%,位居第一;欧洲排名第二;日本排名第三。
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已成为全球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再生资源回收总值以每年15%至20%的速度增长,在今后30年内,产业规模将超3万亿美元。欧洲在此领域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已建立起较成熟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和交易市场。再制造产业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汽车、工程机械、机械制造、家用电器、办公设备等,在欧洲已形成巨大产业规模。欧洲主要工业化国家的大企业相继开展了再制造。如宝马、大众、梅塞德斯等汽车生产商建立了汽车拆卸试验中心;瑞士卡斯特林公司专门向各国提供再制造服务;奔驰在汽车的整个寿命周期都重视体现回收利用概念。
德国瑞典独具竞争优势
在欧洲各国中,德国与瑞典在节能环保产业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如今,节能环保产业已成为德国一大支柱产业。在德国工商会注册的环保企业达1.1万多家,从业人数近200万人,约占总就业人数的4%。全球市场近五分之一的环保产品来自德国,该国环保技术贸易额占世界总贸易额的六分之一。
今年1月31日,德国环境部发布的《德国环保产业报告》显示,德国环保产业已成长为年产值760亿欧元,占世界环保产业贸易额的15.4%,近80%的环保产业生产领域为研究和知识密集型的产业。
德国光伏产业和光伏技术独具竞争优势,几乎囊括全球三分之一的太阳能设备市场。德国SMA太阳能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太阳能逆变器生产商,逆变器全球市场份额达40%,年销售收入约12亿美元。德国Q-Cell公司是全球首屈一指的太阳能电池生产商,电池产量居全球首位。
瑞典的清洁能源技术比较成熟,使用量在该国能源结构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目前,瑞典电力生产基本实现无油、无煤,电力来源为水电和核电各占一半。除水电外,瑞典的风力发电、太阳能、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能源等也发展迅速。
瑞典拥有一大批具有专有技术的环保企业,数量超4000家,就业人口9万人。其中,环保设备生产商阿法拉伐拥有13800名雇员,普拉克公司在全球55个国家建成了3000多个污染处理厂。瑞典环保产业出口强劲,约占环保产业总产值的38%,并以年均8%的速度递增。
欧债阴霾笼罩绿色产业
不过自欧债危机后,欧洲各国普遍厉行财政紧缩政策,对节能环保产业带来负面影响。据彭博社报道,目前在欧洲,债务危机和财政紧缩已取代气候变化和低碳问题,成为民众和舆论热议的焦点。
去年年底,欧洲气候变化交易所的碳交易价格一度跌至每吨9.82欧元,创2009年2月以来最低水平。今年前3个月,碳交易价格持续走低,在每吨12.22欧元与13.63欧元间徘徊,距离2008年所创每吨24欧元的高点甚远。业内人士认为,当前碳价格会阻碍可再生能源产业成长。贝利咨询公司能源分析师詹姆斯·考克斯称:“如果欧债危机继续蔓延,会导致极低的碳价格,这将是扼杀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原因之一。”
德国意昂集团和法国燃气苏伊士集团已放慢了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投资步伐。壳牌执行副总裁格斯威尼提议,欧洲应立即采取行动,防止碳价格进一步下跌。
此外,欧洲经济前景不明还将拖累新能源研发步伐。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能、智慧电力系统、核裂变在内的一系列节能环保研究项目需大量政府支援和补贴资金。而西班牙和意大利等欧洲新能源大国鉴于债台高筑的窘况,新能源产业发展前景恐将步履维艰。
欧盟委员会于2008年制定的应对气候问题的目标是,到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对于1990年减少20%,同时使最终能源消费的20%为可再生能源。据花旗预算,到2020年,欧洲为达到20%的电力来自可再生能源的目标,对该产业的投资需至少达9000亿欧元。这意味着,未来8年内欧盟平均每年需增加1125亿欧元投资。显然,这笔巨额“绿色投资”很难在欧债危机的大背景下顺利得到兑现。本报记者 陈听雨
|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郑州日报社和中原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或 中原网-郑州日报 或 中原网-郑州晚报" ,并不得删除最初发表的报纸名称和作者署名。否则本网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