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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屋产权新规:继承或馈赠房产不必公证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2-03-22 09:22:00   来源:重庆晨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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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提交给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做了一些改动。“子女继承父母、亲戚的房产,或是接受了他人遗赠的房产,必须去公证”这一条规定因与公证法相冲突等原因,已被删除了。

  删除的“继承、受赠房产须公证”

  原因:与公证法冲突、增加申请人开销

  房屋权属登记,实际上就是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从法律上登记确认这套房是属于自己的,或是要变更给某个人。

  二次审议稿中,有一个最大也最引人关注的改动,就是将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删除了。

  在这里,有必要回顾一下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处分土地房屋,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授权委托书的;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房屋享有继承权或者接受遗赠的证明材料,都要由公证机构公证。

  其实,在一审稿提交审议后,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媒体报道后,在网络上也引来不少网友的围观和热议。

  为什么二审稿会将这一规定删除?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李元鹤对此作了解释。

  “与公证法冲突了,还加重了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人的经济负担。”李元鹤所说的这个原因,其实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比较集中的一个意见,而且,很多网友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修正的“房屋登记信息免费查询”

  原因:一审稿相关规定并未细化

  在一审稿基础上,二审稿对于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制度也作了修改。

  如,有意见认为,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与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密切相关,涉及面非常广,而草案对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的规定比较原则,应将这一规定细化。

  鉴于此,二审稿在一审稿基础上,新增加了一款———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制度,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并为他们复印资料,提供便利。

  李元鹤说:“修改稿最关键的就是查询信息不掏钱了。”

  由于我市正在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国土资源部与我市还签订了部市备忘录,在我市试点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缩差共富”中,加快推进“三权”抵押融资,充分发挥农村居民房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在统筹城乡、发展“三农”方面作用非常重要。目前的现状是,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尚未建立,登记多头管理,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房产部门负责房屋登记,林业部门负责林木登记,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登记。

  多头管理之下,“三权”登记量小、分散、程序不规范,金融机构认可度不高,不利于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加。这就很有必要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

  二审稿在一审基础上新增加了一条,“本市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由此,我市从地方法规中确认了建立这一制度,能更好、更快地促进这个制度早日制定。

  增加的“拟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

  原因:多头管理不利于农民三权抵押

  重庆晨报讯环境、人员不断在变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当然也要与时俱进,市、区县政府及部门制定应急预案至少5年要改一回。这是昨日提交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中新增的规定。

  应急预案须与时俱进

  应急预案,本身就是为应对突然发生的事情,如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与社会安全事件的一套救护措施。时间不同,地域环境不同,可行的应急预案当然也就不同了。

  “应急预案也要与时俱进。”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宋茂荣说,在一审基础上,二审稿新增加了一条,就是要确保应急预案能真正起到应急、救急的作用。市、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5年要修订一次;乡镇、街道、村与社区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3年要修订一次。

  公民应积极参加演练

  应急演练、紧急疏散活动,就是为了在遇到不可测的突发事件后,能更好地保证人员、财产安全。综合了一审意见、建议,二审稿对此也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如,乡镇、街道、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社会公众或者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演练。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各级政府和本单位组织的应急演练。

  对于应急演练活动,二审稿还作了硬性规定。如,各级各类学校必须组织学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 作者:胡可璐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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