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为分类而分类”
“转企走向市场的这部分事业单位,虽然在国有资产向经营性资产转变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总体上看会很快迸发出活力和创造力”,吴江指出,“分类的难点还在于承担行政职能的单位和对公益一类、二类的具体划分。”
“意见”明确规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分类改革中,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能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因此,这部分‘事业人’完全回归公务员序列的可能性非常有限”,吴江说,这些包括城管、卫生监督、劳动监察、社保稽查、调解仲裁、各类鉴定等在内的事业单位,承担着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监管职能,完全回到行政系统也不利于处理监管与行政的关系。
对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而言,按中央部署,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吴江说,同时,公益事业发展的不平衡性,也造成各地各部门在公益分类界定上出现一定差异,可能会出现相互攀比,造成划入一类的单位过多,划入二类的单位过少。“大家争搞‘纯公益’,既不利于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财政支持的确定”。
“这些分类中具体难点和出现的倾向性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逐一攻克”,吴江坦言。
【 作者: 编辑:
禹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