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摘要】
200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江某受弟弟江某某之托,暂时照看其3个月的幼子。借此之机,被告人江某以弟弟家里穷养不起儿子为由,通过中间人王某介绍将江某某3个月大的儿子江浩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长葛市官亭乡的刘某,江某给王某1000元的好处费。当天晚上,江某电话通知江某某江浩已被卖掉,并告知中间人王某电话,之后,江某携款外逃。江某某报警后,警方找到介绍人王某,在王某的协助下于同年10月21日将江浩要回,王某随即退回所得好处费1000元。
(记者 王晓磊 通讯员 薛云霞 葛梅安)“手足情,骨肉亲。”这句俗语,体现在江某兄弟身上,就出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反差。江某将自己弟弟刚出生3个月的儿子卖掉,携款外逃。在接受审判时,江某的弟弟又含泪向法庭提交了谅解书,希望法庭能够对江某从轻判处。日前,长葛市法院宣判了该起拐卖儿童案,被告人江某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0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江某受弟弟江某某之托,暂时照看其3个月的幼子。借此之机,被告人江某以弟弟家里穷养不起儿子为由,通过中间人王某介绍将江某某3个月大的儿子江浩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长葛市官亭乡的刘某,江某给王某1000元的好处费。当天晚上,江某电话通知江某某江浩已被卖掉,并告知中间人王某电话,之后,江某携款外逃。江某某报警后,警方找到介绍人王某,在王某的协助下于同年10月21日将江浩要回,王某随即退回所得好处费1000元。
后来,江某被抓。此案在庭审时,江某某夫妻含泪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对江某从轻处罚。
长葛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江某对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均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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