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事之二:不符合招标要求企业却中标
即使招标文件中要求发热电缆具有隐形接头的要求是合理的,那么使用挪威耐克森发热电缆去投标的公司中标或许无可厚非,但又一件荒唐事发生了。
2011年10月19日,哈尔滨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了《哈尔滨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二期工程给水系统电保温系统供货及安装工程》中标公告,中标公告显示,参与此次投标的共有三家单位:航信伟业、北京华世通实业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预中标单位为航信伟业,中标价为2288万元。
参与此次招投标的一位业内人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开标时发现航信伟业的投标产品是美国马利发热电缆,并不具有隐形接头。“我们马利的发热电缆产品只有一种,都不是隐形接头的产品。”美国马利发热电缆的一位工程师也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公告称,在此次招标过程中,是采用资格后审,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虽然哈尔滨地铁一号线电保温系统招标采用的是资格后审方式,但是这么大的项目应该进行资格预审,因为招标文件是公开,投标人应该满足基本的技术要求。”谷辽海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规定了大的招标项目都要进行资格预审,如果在前期能淘汰不合格企业,那么可以避免公共资源的浪费;如果在资格后审时才发现拟中标企业不符合要求,那么不但浪费了资源,对其他的投标人也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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