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出求情函是否会妨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尹春燕《悔过书》的末尾,她“恳求组织上充分考虑我的所有积极表现……拉我一把”。
从株洲市房管局的做法来看,该局的确是拉了尹春燕一把:株洲市房管局向法院出具了请求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函件。
尹春燕、刘鸿刚二审判决书中,“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列举的第14个证据是:“请求减轻处罚的函,证明株洲市房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
2月16日,中国青年报记者拨通了株洲市房管局局长刘希山的电话,询问函件的具体内容,他以已经接受过媒体采访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在湖南本地报纸《长株潭报》上,记者看到了刘希山的回复。据该报记者称,刘希山表示:“尹春燕被刑拘,对她来说已经是教育和处罚了,在不违背法律宗旨的前提下,希望法院从轻审判,这符合人之常情。我们是同一个单位的同事,她为自己所犯的错误付出了代价,我们尽自己的力量帮她。尹春燕无论在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方面,都是佼佼者,她出事,对于单位来说是种损失,从业务方面来说,她是个难得的人才。当然,帮尹春燕求情并不代表对她所犯错误的原谅。”
中国青年报记者问:“出具该函件是集体决定还是个人行为?”刘希山说是代表单位的意见。
该案二审审判长欧阳大志也没有透露该函件具体内容,他表示“找不到了”,记者问将该函列入证据是否合适?他认为,“合理,没有问题……有这个东西肯定要写(进去)”,他否认该函件会干涉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称两人被从轻处罚“是因为本身有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
然而,株洲市房管局为贪官出具求情函却受到了一些律师和法学专家的质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认为,这样做“肯定不合适”,有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之嫌。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认为,该函肯定不能算证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法院没有约束力。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房地产局作为政府行政部门,是公权力机关,对于法院而言,也会因为办公楼、家属楼的建设等事务要与房管局发生联系。“对于房管局出具的函件,法院虽然可以置之不理,但也可能会因为现实利益的考虑而有所顾忌,将房管局的意见考虑进去。所以,在我看来,这是典型的行政权妨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案例”。
他认为,将该函件写入判决书也是不合适的,“请求减轻处罚的函不是证据。如果存在减轻处罚的证据,办案机关可以收集,律师可以取证。由行政机关出示就不合适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小建也认为,请求减轻处罚的函件,不是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的因素,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但她认为房管局出函没什么问题。她还表示,该函能不能列入证据,关键看是否说明了案件事实,如果不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列入判决书就没有必要了。记者 叶铁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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