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一、关于2012年度中长期外债申报
(一)申请程序及截止时间
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别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逐级向我委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内主报告行直接向我委提出申请;没有主报告行的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向我委提出申请。
原外国银行分行转制为境内法人银行的,其法人机构和保留分行应作为两个独立的主体分别按照外资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申报程序提出申请;正在筹建尚未完成改制的,仍以现有各分行的名义申报。
请有关省市发展改革委和外资银行确保申请材料于2012年2月29日前送达我委外资司。
(二)申请材料内容
1、2011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中长期外债发生额执行情况(实际借入额,行业投向以及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用途的比例)、短期外债余额执行情况;
2、2011年底本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包括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或资本金)、境内外存款及借款(包括中长期和短期)等;
3、2012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申请规模及用途。请将拟用中长期外债支持的贷款分为已签约、洽谈中和业务发展预留三部分。对于已签约贷款,请附简要证明材料(贷款协议中反映借方和贷方、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贷款规模、还款方式的部分和签字页等关键页的复印件等);
4、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2012年度授信限额文件,如果没有年度授信的,需提供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出具的相应文件;
5、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请提供报送银监会的2011年度境内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请提供报送银监会的分行2011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2011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凡属第一次申请中长期外债发生额的外资银行,请提供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常驻机构的批准书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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