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日电 中新网金融频道从发改委网站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月2日下发了关于境内外资银行申请2012年度中长期外债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外资银行可在年内,向发改委申请调整增加中长期外债额度一次。
通知同时指出,外资银行从境外借入1年期以上人民币资金,纳入中长期外债额度管理(填表时折算为美元)。外资银行借入的1年期本外币外债总和,不得超过中长期外债额度。
通知指出,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发改委在核定中长期外债额度时,将主要考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的外债需求。对于提供给外籍人士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外债需求,不予安排中长期外债额度。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内外资银行
申请2012年度中长期外债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云南省、厦门市、宁波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境内外资银行:
根据《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令第9号,以下称“9号令”),现就境内外资银行(以下称“外资银行”)2012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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