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足疗店内宣传广告本想治疗颈椎病,谁想按摩后反而加重了病情,顾客一纸诉状将店家和按摩师告上了法庭。日前,(天津)河西法院经审理判定足疗店承担30%责任,赔偿顾客人民币93000元。
2010年10月2日下午,周先生来到天津河西区一家足疗店接受按摩。看到店内大肆宣传其按摩治疗颈椎病的疗效,周先生便让按摩师小丽为自己按摩治疗颈椎病。在按摩的过程中,周先生忽然感觉手脚无力、浑身瘫软,便赶紧拨打110报警,并叫120救护车前往医院救治。在医院住院治疗5天,周先生诊断结果为颈椎损伤、骨髓性颈椎病,外部因素为按摩。此后,周先生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颈椎病,住院32天,病情得到初步控制。随后住院60天进行康复治疗,出院后继续进行门诊治疗。周先生认为足疗店违法行医,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多次联系店主小马要求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店主小马却不予理睬。日前,周先生诉至河西法院,要求店主小马和按摩师小丽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金等共计35万元。
法庭上,店主小马和按摩师小丽均不同意周先生的诉讼请求。店主小马辩称自己的足疗店虽然没有营业执照,但是按摩师小丽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不是违法行医。小马称自己和小丽曾两次去医院看过周先生,周先生在医院治疗的是急性脑梗死,从医院的病例里得知周先生治疗的脊髓型颈椎病等都是周先生原有的疾病,从这些记录里找不到按摩造成的迹象。因此,小马认为周先生的损失都是其自身原有疾病形成的费用,与按摩无关。
小丽称周先生曾来做过几次按摩。2010年10月2日下午,周先生来做按摩时喝过酒,要自己为其做肩部按摩和拔罐。按摩十多分钟后,小丽询问是否可以拔罐,周先生说可以。在拔罐过程中周先生说胳膊麻不舒服,小丽就把罐拔下来了,随后就与小马协助周先生拨打了110和120。小丽认为周先生是在按摩店犯病,其伤情与按摩无关。
在诉讼中,周先生申请对自己的伤病进行鉴定。经鉴定,周先生在接受按摩后使原有的颈椎病加重并进行手术治疗与接受按摩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周先生伤情为六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因果关系鉴定结论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小丽的按摩行为造成了周先生原有脊椎病病情的加重,因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确定责任比列为30%;周先生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确定责任比例为70%。由于小丽是受小马雇佣为周先生进行按摩,因此小马应依法对周先生合理损失按责任比例承担民事责任。经法院审查核实,周先生的损失范围为医疗费、15个月误工费、3个月护理费、1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六级伤残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万元。因此,河西人民法院判定小马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先生人民币93000元。(文中人名均系化名)(渤海早报 记者王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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