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见,草案基本实现同律师法的衔接:律师可持执业证书、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会见不得被监听。但也有例外,二审稿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期间会见应经侦查机关许可。
列席会议的陈瑞爱代表担心,“至迟不能超过48小时”、经许可会见的例外情形,会限制律师会见,不利于保障人权,建议删除。
贺一诚建议,为强化司法机关对律师辩护的保障,将有关辩护人制度中的“可以”均改为“有权”;在侦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但应排除监控与辩护人之间的通讯,以切实保障辩护人有效行使辩护权。
同步录音录像,所有案件均“应该”?
2007年10月,涉嫌贪污犯罪的西安市灞桥区某校原副校长王某在讯问中,突然提出有人解了她的衣服。该区检察院领导和负责录音录像的干警,当即回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给她看,王某无话可说。最终,她交代了贪污的犯罪事实……
很多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反映讯问的全貌。在南振中看来,这是法庭认定非法证据的最重要依据,他赞同二审稿的规定:侦查人员讯问时可以进行录音或录像;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录音录像应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但与此同时,南振中、张淑琴也认为,应将对所有刑事案件讯问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作为法定要求,建议把条文前半句的“可以”改为“应当”。
据此,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拥有刑事侦查权的,除了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还包括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均应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自2006年以来已经全面推进该项工作,其他机关尚未着手。
考虑到侦查取证的实际需要,二审稿增加在现场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规定。草案删除一审稿“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对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条款,理由是需“继续探索”。
此外,在审判程序中,二审稿新增规定,对发回重审的案件,除了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刑事诉讼的目的,除了追究犯罪,还在于保证无辜的人不受追究,这是一条底线。”徐显明委员说,国家在任何时候都要避免以合法的方式侵害人的自由、财产和生命的错误;公、检、法三机关要强调制约关系。
“赞成本次常委会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汪光焘委员表示。2011年12月31日,本次常委会作出将草案提交明年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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