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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观察:四问刑事诉讼法修改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2-01-02 08:25:59   来源:检察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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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强制措施后,怎样尽快“通知家属”?

  2003年6月4日,四川省金堂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将涉嫌盗窃犯罪的李桂芳刑事拘留。李反映其3岁的女儿思怡独自在家,请求通知其姐姐照顾。因没有通知到,17天后,人们发现,小思怡已饿死在家中多日……

  让亲人第一时间知道行踪,是每个人的愿望。一审稿设置了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这一规定引起较多反对。

  据悉,2011年8月底到9月底,全国人大通过网络征集到7489人的80953条意见。其中,比较多的意见担心该条款易被侦查机关滥用,造成秘密关押拘捕,建议一律通知或规定“不通知”的最长期限。

  吸纳民意,二审稿新增规定: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家属;逮捕后,除无法通知以外,应一律24小时内通知家属。

  对此,范徐丽泰委员很赞同:“这平衡了侦查的需要以及家属的知情权。”

  来自香港的吴清辉代表在肯定新规定的同时提出:“草案规定,一般都在24小时之内通知,这是非常好的,可是司法实践中,能不能都做得到呢?”

  小思怡的例子,也为委员所关注。一审时,沈春耀委员就此建议增加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二审稿吸纳了这一建议。

  针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陈舒建议,明确公民在强制措施前得到辩护的权利,“保证相关机关在审批时,能够充分听取控方和辩方的意见,增加制衡和及时纠错的力量。”

  辩护人行权,咋能避免“提心吊胆”?

  “刑事辩护律师一不小心就会‘触雷’……”“注意不要擅自单独收集证据,对公安、检察官、法官要客气……”这是网友交流避开刑事辩护风险的心得。

  这种无奈,缘于“悬在律师头上的剑”——现行刑事诉讼法、刑法中有关“律师伪证罪”的规定,即辩护人不得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要承担刑责。

  一审稿将辩护人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在征求公众意见时,这依然被看做对律师有歧视色彩。为防止该条被滥用,二审稿新增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应当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这一点显示了我们法治的公平正义原则,社会舆论反映非常好。”二审时,李连宁委员表示。

  陈舒认为,这一条依然有不足,“法律并没有对其他法律从业人员有类似的规定,这是一个失衡的、歧视性条文,将辩护律师列入了需要特别防范的潜在的‘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敌对者之列。建议删除‘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句子”。

【 作者:王春华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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