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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逾600㎡“阳光花房” 为何一家业主独有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9-01 08:37:00   来源:今日早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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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 20层总共有6位业主,目前只有2005室有一条走廊通向“阳光花房”,而2005室实际面积不到80平方米(10.2米×7.6米),但是,2005年11月9日,杭房公司就将600多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的“阳光花房”登记在2005室名下,并获得了杭州市房管局的批准。

  郑国正说,根据物业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属于大楼业主共有的建筑,杭州市房管局将部分建筑登记于他人名下的行为明显违法,严重侵害了大楼业主共有的合法权益。

  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杭房权证上移第06454284号《房屋所有权证》关于杭州市上城区清江路138号2005室阁楼部分登记面积;判令确认规划内花园用房属于四季星座全体业主共有(昨日业委会当庭撤销这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开发商表示“阳光花房”仅是称谓非功能

  房管局称发放产权证合法

  法庭辩论过程中,杭州市房管局对业委会是否有资格代表四季星座业主起诉的主体资格提出质疑。房管局一方的律师提出,业委会违反法定程序,擅自以自己名义起诉,法院应该判令无效。

  答辩中,房管局一方坚持认为他们发证行为合法,依据主要有《物权法》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而“阳光花房”并不是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不是物业用房。

  “根据开发商和购房人提供的设计、规划和其它证明发放产权证,并无不妥之处。”房管局一方认为发证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四季星座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杭房公司则认为,当初该公司建设开发时,规划审批的图纸中就清楚标明,20层的2005室内有独用楼梯通往上层,上层采用“玻璃外墙隔断”(专业设计)围合而成的“阳光花房”(即为跃层),而“阳光花房”称谓仅仅是设计单位考虑其是采用玻璃外墙特征而命名的,并非规划用途、功能的标准称法,“阳光花房”规划设计用途仍为办公楼,事实上办理产权证的各项交易手续也是合法齐全,因为它不同于小区商品房的“屋顶花园”。

  新洲集团一方当庭指出,四季星座业委会列举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楼顶的“阳光花房”归全体业主所有。

  “按国家规定,‘跃层’或阁楼不得低于2.2米,但事实上四季星座‘阳光花房’层高不到1.4米(建筑高度77.25米减去阳光花房的标高75.9米)。”四季星座业委会一方的代理律师称,如果按照被告的说法,那说“阳光花房”就是违章建筑,而违章建筑根本无法获得产权。(通讯员 尚法 实习生 陈波宇 记者 陈洋根)

【 作者:张慧鑫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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