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7月1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为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李新峰就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背景和必要性?
答: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施行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采用分类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薪所得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的级距较短,难以充分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等。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法做相应修改。
问:此次修改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月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从国际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一般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情况来确定,并随着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变化而适时动态调整。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测算依据。据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2384元。《决定》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
问:为什么在全国适用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答:在全国适用统一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主要考虑:一是我国是法制统一的国家,税收法制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二是个人所得税法设定的减除费用标准,是参照全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确定的,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在大城市生活,经济成本高,生活开支多,但居民收入水平也较高,负担能力相对较强,而且机会多,享受到的各种社会公共服务也多。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性非常大,户籍地和工作地很可能不在一个地方,如果不实行统一的标准,可能会出现税源不正常转移,将加大征收管理难度。同时也不利于人才流动。此外,从国际经验看,一般都采用全国统一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而不实行差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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