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中介把风险转嫁给承租人
裘叶:合同约定很大一部分都是承租人义务,如果承租人违反这些内容,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但合同中没有出租人应当承担什么义务,而且因为这个对于承租人的义务规定的相对比较苛刻。按照一般规定,放弃物品所有权,这个在租赁房屋中应当会有一定期限,即使双方因为各种原因合同终止以后,出租人也应当给予承租人一定合理期限,让他搬走物品。
第二,关于装修设施责任规定,双方对于物品交接单没有任何规定,但是在没有交接清楚,在合同中对这个的规定也比较严格,一旦出现问题应当7日内进行维修,如果维修不了就会扣保证金,保证金如果不足,要5天之内把保证金补足,否则出租人也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等等。可能出租人把责任义务都转嫁到承租人身上,而且自己义务在合同中没有提到。
专家:中介公司有意为之
主持人:这些是出租人有意设置的合同陷阱?
包华:我认为可以这么理解,大家如果关注到北京市住建委网站有一些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性的文本,其中有经纪公司区间或者经纪公司代理不同的文本,那些文本的设置都是政府倡导的一些条款设置,应该比较公允。而这个案例里,这家中介公司使用的文本应该是自行草拟,很多条款在设置角度上来讲是偏向于出租一方,先付款后签合同的形式本身跟正常签约守手法相违背,这种情况之下,我相信承租人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主持人:这是地产经纪公司普遍存在的现象吗?
包华:我认为还不是普遍的现象,因为大量房地产经纪公司在使用文本时候,多采用北京市政府示范性文本,只要在网站上打印下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下,但是这个经纪公司所出现的内容,我认为应该是有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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