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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加名税 合法不合情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8-31 17:05:00   来源:北京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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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真]

  印花税

  亦可兴风作浪

  和契税比较,印花税只能算是一个“年轻”的税种,这个发源地是荷兰的税种,如今“仅有”400年的历史。据称,印花税源于1624年荷兰经济危机。荷兰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设计出印花税,对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约、借贷凭证之类的单据进行征税,并通过政府盖章的方式,给人们一种印花税可以保证凭证合法的印象。印花税一经推出,就收到可观成效,由于税率较为低廉,再加上税源广大,印花税的征收总量巨大,并易于被百姓所接受。从而被世界各国模仿沿用。

  而对于中国民众来说,最著名的印花税还是证券交易印花税,每次该印花税率的调整,都能引发一次股市的巨大动荡,印花税存废对于市场的影响,可见一斑。

  2008年11月,作为救市政策的一部分,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这两项优惠政策至今仍在延续。

  [批注]

  契税原名叫“估税”

  虽然在大多数人眼中,无论是契税还是“妻税”,都是个新鲜词儿。不过契税的历史却异常悠久,属于中国土生土长的特有税种。

  我国契税最早出现于东晋时期,名为“估税”,其与现今的契税并无实质不同。当双方买卖田宅、奴婢、牛马时,只要立有契据,均需缴纳税款。如此算来,契税已有超过1600年的历史。

  我国现行的契税制度,主要依据1997年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一条便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批注]

  “妻税”几何难定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至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应纳税额则等于计税依据乘以税率。

  不过在“加名税”的征收中,计税依据将难以计算。依照《条例》,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情况下,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而“加名税”所涉及的房屋赠与,并未言明赠与比例,更不要说难以核定的市场价格了。

  由此看来,“妻税”到底该征多少,还是难以定论。

【 作者:张慧鑫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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