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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贪官利用虚假立功减刑 监督机制缺乏成诱因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0-09-19 17:46:21   来源: 新华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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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还在权力监督

  在多位受访的专业人士看来,立功制度符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客观上提高了案件侦破的效率,总体上是一项积极的制度。

  但是,一项好的制度要发挥其效用,“应更多在执行环节予以监督。”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陈杰律师向本刊记者表示,贪官立功的认定,应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及两高《意见》,查实立功举报来源,查证举报对象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及量刑情况,从侦查、公诉、审判程序中都应该认真审查,认定立功的相关证据应在案入卷。

  陈杰认为,2009年实施的司法解释在具体执行中需关注两点:第一,强调立功应是被告人本人的行为,防止他人举报线索、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线索被“巧妙”地挪作被告人的立功行为;第二,强调符合认定立功要素的相关证据应在案,经过公诉、审判机关的严格审查。

  此外,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量刑程序比较模糊。陈杰建议,通过量刑规范改革,应在审判量刑阶段对立功情节作出公开认定,让发现假立功不再偶然。

  李成言认为,贪官立功表现应尽量阳光化,尤其要制定出规范证明立功材料的证据标准,改变仅以单一证明材料认定立功的状况。同时,对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如何审查判断立功线索材料,也应有相应详细的规定,发现疑点及时查清,堵死为贪官开脱的门道。

  “在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判决书里,应尽可能地对贪官‘立功表现’作准确详细的描述,并像提供犯罪证据一样提交严格的事实证据。”上海财经大学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麻国安博士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有些贪官的“立功表现”确实不适宜于在判决书中详细写明,也应在一定层面上公开,或规定一个向社会公开有关详情的具体时间,以确保公众知情。

  麻国安说,要杜绝贪官假立功,除将立功标准不断规范外,更关键的是,要加大对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公安、检察院、法院等主体的执法监督力度,使他们不至于在任何一个环节,为贪官立功造假,助纣为虐。

  洪道德表示,个别涉及国家安全,或还要利用这些线索进一步破案而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尤其要在司法机关这个层面做到透明,以达到有效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

  但受访专家更强调,反腐不能步入依赖贪官“立功”的误区,最需要做的是建立一整套国家公务员监督检举制度,主动出击,防患于未然。唯此,公职人员才会有所畏惧,才不会“前腐后继”,反腐才能向纵深推进。(编辑 任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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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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