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中国聚焦 |
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一审判处死缓。据称,陈同海受贿近2亿元能够免死,除退还全部赃款外,还有“立功表现”。随后有关部门进行解释说明,但仅公布了适用于立功表现的法律条款,并没有公布立功的具体细节。
2007年11月22日,北京市一中院认定海淀区原副区长星志国受贿和隐瞒境外存款两项罪名成立,一审判处星志国12年有期徒刑。法院认定,在羁押期间,星志国曾检举揭发另外一起重大的受贿案件,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并据此获得从轻处罚。但判决书并未明确记载其检举了哪起犯罪。
更早一些,2005年7月28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卖官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宣判,一审判处马德死缓。法院认定,马德检举揭发了他人涉嫌受贿的线索,已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这些立功细节,外界至今无从得知。
从公开披露的情况来看,因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减轻处罚的贪官不在个别。比如,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原司长许满、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石发亮、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原州长杜崇烟、海南省文昌市原市委书记谢明中,等等。
对此,洪道德认为,立功制度的设立,本意在发动整个社会力量,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力量,帮助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未掌握情况的犯罪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司法成本,增加刑法的威慑力。
“由于判决书里不写清楚具体情况,透明度不高,缺少有效的监督,一项好的制度,也可能因有暗箱操作空间而走向反面。”洪道德说。
假立功成“救命稻草”
据多位司法界人士透露,对贪官立功表现的认定,在一些地方并不严格,有的是办案部门出具一份证明材料,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而作为贪官立功的证据,甚至不过问立功线索的来源渠道。
不少贪官因此把假立功当成了“救命稻草”。(更多内容请点击下一页)
上一页 | 第 | [1] | [2] | [3] | [4] | [5] | 页 | 下一页 |
( 作者: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松 )
|
马上评论 |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郑州日报社和中原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或 中原网-郑州日报 或 中原网-郑州晚报" ,并不得删除最初发表的报纸名称和作者署名。否则本网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
网友点击 | |
娱乐新闻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