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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贪官利用虚假立功减刑 监督机制缺乏成诱因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0-09-19 17:46:21   来源: 新华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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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靖边县林业局原局长高玉川贪污8万元,靖边县公安局为其提供了“重大立功表现”证明。2007年9月,横山县法院据此一审对高玉川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后查明,高玉川“重大立功表现”证明为虚假材料,而涉及该案的15名执法干部,也被给予不同程度党纪、政纪处分。

  一些贪官还买通办案人员为自己提供立功线索,“真线索,假立功”。2008年5月,浙江省松阳县检察院依法对丽水市中等专业学校总务处副主任谢寿良以贪污罪立案侦查。考虑到谢寿良系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检察机关决定对他取保候审。期间,经私下交易,负责监管谢寿良的松阳县西屏镇派出所原所长方建军为谢寿良提供立功线索,并为其出具了检举立功情况说明。法院据此认定谢寿良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判处谢寿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事发,方建军获刑一年零三个月。

  近几年,贪官假立功事件层出不穷,有些是在造假过程中被发现,有些是事后暴露,但最终被揭发,都具有极大的偶然性。

  据了解,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身份进行区分。实际上,与其他一般罪犯相比,由于贪官原先掌握丰富的“资源”,也有更多“立功机会”。

  针对这种情况,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李成言认为,从目前情况来看,贪官的“立功机会”,不少是从非法渠道获得,这不但无法体现贪官的悔罪诚意,而且也容易导致立功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出现不公现象。

  而事实是,近几年来,一方面贪污腐败日益蔓延,贪污受贿的数额不断被刷新,甚至“亿元大贪官”频出;但另一方面,不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贪官,又因具有“检举他人”等立功表现,往往给人得以从轻发落的印象。(更多内容请点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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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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