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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全文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0-08-30 07:03:01   来源: 解放军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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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备役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预备役少尉军官。

  第三十一条 对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人员,应当取消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取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剥夺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后,其预备役军官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标志式样及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

  第三十五条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由县人民武装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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