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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观念在西方人看来是不可想象的。西方人认为上帝是绝对神圣的,而现世世界没有神性,二者是绝对对立的。人最大的努力也只能是人,不能变为上帝,这就阻断了通过个人的心性修为达到与神合一、拥有神性、成圣成贤的可能。因为这将是对上帝的最大的亵渎,是被造物的狂妄,是最大的“罪”。
中国人讲,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反过来也可以说,圣贤是可以没有过错的,既然“人皆可以为尧舜”,如果自以为是圣贤,自然也就死不认错,更别提什么忏悔意识和耻感了。
中国文化的这种设定,使得正义的绝对性、神圣性大打折扣,用人创造的规则管人,其高度和约束性也显得不足。
法律是管小老百姓的?
常听见有藐视法律和正义的人说,法律是管小老百姓的,牛人是例外的。之所以还要被规矩管,只是因为还不够牛。这一观念在中国自古流行,自然有它的文化和事实的渊源。
在西方历史上,由于有超越的上帝观念的存在,自然法学观念长期居于核心地位。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本质在于追求绝对的正义和真理。在拉丁文中,“ius”(法)和“iustum”(正义)差不多是同一个词。而正义根深植于自然,能够通过理性被人所知,它超越种族、民族、国家之上,你甚至可以把它看成是抽象的和绝对的,这有点类似于中国人所说的天理。
在西方人的自然法观念里,“法”(law)和“法律”(legislation/enacted law)是有区别的。他们认为,“法”意味着自然法,代表基本正义。而“法律”是立法机关颁布的规则,这种人定法既可能是正义的,也可能是非正义的。自然法是最高法律,而“法律”,也就是人定法,应该以自然法为标准,或许人定的法律永远也达不到100%的正义,也许永远也不能使“法律”与“法”完全重合,但“法”是“法律”的目标和衡量标准,“法律”要不断地接近“法”。
阿奎那就曾指出:“神定法和自然法,作为上帝统治世界的永恒法的具体体现,规定了真正的立宪政府。”
因为法具有一种高于人世的神圣性,所以无论什么人,包括政府,都要服从法和正义,法和正义高于人世间的一切权威。
而在中国传统则不同,法又常被称为王法。也就是说,法是王制定的,在中国传统中,没有神定法或者自然法与人定法的清晰的对立和制衡,法和法律几乎就是一码事。既然王法是王定的,那么王就是高于法的,自然也不在法的管辖范围之内,也随时可以修改,谁是王谁就是法,谁就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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