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制度

2024-09-24 08:51:16 来源:中原网

全市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制度

交易保证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获悉,该局公布关于印发《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强化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工作,《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郑州全市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制度。郑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郑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保证机构。

交易双方当事人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包括一次性付款、首付款、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房款等,存入郑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银行账户后,交易双方当事人方可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除交易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全部纳入资金监管。

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银行有:中国银行、工商银行、郑州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中原银行、华夏银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恒丰银行。

其中,交易保证机构应当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机构名称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由开户银行依据相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交易保证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针对每笔交易进行财务核算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独立于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属于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监管银行发现有关部门查封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冻结和扣划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时,应出示证据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交易保证机构。

交易保证机构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管理机制,自身加强日常监督,强化监督检查,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而经纪机构在接受存量房出售委托前,应当核验相关房屋权属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存量房交易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核验,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委托人身份验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的真实性;房屋交易要求的其他事项。对不符合委托条件的房屋,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若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存量房交易意向的,通过交易大厅服务窗口或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由经纪机构协助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

申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按下列程序办理:

交易双方当事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本人身份证明,通过交易大厅服务窗口或网上签订《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

买方当事人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后,交易保证机构出具资金监管存款凭证。

交易双方当事人同意用监管的部分或全部交易结算资金办理抵押债务清偿的,由交易保证机构根据原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函及贷款结清说明释放交易结算监管资金,原贷款抵押注销。

随后,交易双方当事人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待交易双方办理完交易登记手续,不动产信息系统中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到已登簿环节,交易保证机构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最后,交易保证机构依据监管协议通过资金监管系统向监管银行发送付款指令,并出具《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通知书》,由监管银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终止。

交易保证机构免费提供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服务。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时间为存入监管专用账户起至不动产登记簿权利人记载为买房人或资金退还至买方(贷款银行)账户止。涉及银行贷款的,不动产登记簿抵押权人记载为贷款银行后,方可交割监管资金。

据悉,该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18日印发的《郑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郑报全媒体记者 孙雪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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