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布“缺斤短两”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中原网讯(胡倩)为进一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郑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电子计价秤专项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缺斤短两”电子秤违法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新郑市薛店镇鼎城农贸市场某活鸡活鱼店破坏电子计价秤准确度案
2024年5月24日,新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对位于新郑市薛店镇鼎城农贸市场的某活鸡活鱼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可通过按键“M1-M6”使用作弊程序。将电子台秤清零后放置5kg砝码,读数显示为6.020kg;按M1键后,读数显示为5.270kg;按M2键后,读数显示5.520kg;按M3键后,读数显示为5.770kg;按M4键后,读数显示为6.020kg,按动态键恢复正常。
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赔偿投诉举报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一、没收“鑫金鹰”牌电子台科(HY-607)1台;二、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三、罚款1400元。
案例二: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农贸市场的某水产品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5日,新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电子计价秤专项监督检查中,对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农贸市场的某水产品店电子台秤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使用标准1千克砝码称重时,按下按键M1、M2、M3时,依次显示重量是1.05千克、1.15千克、1.25千克。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所指的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立案。
案例三:新密市韩庄农贸市场某鲜鱼店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6日,新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密市韩庄农贸市场进行检查,发现某鲜鱼店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将1kg砝码放于当事人的电子计价秤上,按功能键“单价1”“单价2”“单价3”等,重量显示为不同重量及结算费用。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破坏准确度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2台电子计价秤,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新密市新华路许某鲜鸡鲜鱼店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17日,新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密市新华路宏通市场进行检查,发现许某鲜鸡鲜鱼店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将1kg砝码放于当事人的电子计价秤上,按功能键“单价1”“单价2”“单价3”等,重量显示为不同重量及结算费用。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破坏准确度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1台电子计价秤,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新密市新华路富某海鲜店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17日,新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密市新华路宏通市场进行检查,发现某海鲜店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将1kg砝码放于当事人的电子计价秤上,按功能键“单价1”“单价2”“单价3”等,重量显示为不同重量及结算费用。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破坏准确度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1台电子计价秤,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郑州市中原区某高水产品店破坏电子计价秤准确度案
2024年4月10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水产品店在用电子秤监督检查时,用2kg砝码称量按“单价1”键,显示2.1kg;按“单价2”键,显示2.2kg;按“单价3”键,显示2.3kg。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破坏准确度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电子秤1台;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处1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1300元。
案例七:郑州市郑东新区某水产品店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和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14日,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郑东新区某水产品店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内摆放有一台正在使用的ACS-30电子计价秤(生产厂家:武义泰德电子厂,产品编号:424351,出厂日期:2023年12月),未见张贴强制检定合格证,该店也未能提供该台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合格证书,铅封已被破坏。执法人员现场将500g标准砝码放置在该秤上,在秤键上按“单价1”键后,秤上显示重量为0.520kg;按“单价2”键后,秤显示重量为0.550kg;按“单价3”键后,秤显示重量为0.570kg;按“单价4”键后,秤显示重量为0.600kg;按“单价5”键后,秤显示重量为0.620kg;按“单价6”键后,秤显示重量为0.650kg;按“单价7”键后,秤显示重量为0.500kg。
郑东新区郑某某水产品店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为查清违法事实,已立案调查。
案例八:郑州市金水区某海鲜店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8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上级交办,依法对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多之彩农贸市场进行检查,发现金水区某海鲜店经营场所有一台超能牌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将2000g砝码放于当事人的电子计价秤上,按功能键“单价1”重量显示为:2.110千克,按功能键“单价2”重量显示为:2.210千克。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破坏准确度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参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等级:“一般”,裁量基准:“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1400元以下的罚款”。最终作出没收当事人准确度不标准的计量器具,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400元的行政处罚。
秤准量足非小事,一分一厘系民生。小小的一杆秤,一头连着商家的诚信,一头连着消费者的信任,关乎提振消费信心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下一步工作中,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会持续将计量监管工作作为服务民生、服务发展的重要抓手,严厉打击计量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广大消费者在消费中如遇到“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热线或者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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