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上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6月26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根据通知,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缴存单位可在5%-12%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上一年度降低的单位,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表决通过。
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05620元,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意见,确定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6406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6338元。按照郑州市2024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10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210元。
记者注意到,郑州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4311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835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00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200元。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上限为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城镇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下限为月平均工资的60%。根据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全市城镇私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57726元,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886元,下限为578元。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郑公积金〔2024〕2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受托银行: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时间范围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二、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一)缴存比例调整要求
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缴存单位可在5%-12%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上一年度降低的单位,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表决通过。
(二)缴存单位基数规定
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05620元,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意见,确定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6406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6338元。按照郑州市2024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10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210元。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上限为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城镇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下限为月平均工资的60%。根据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全市城镇私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57726元,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886元,下限为578元。
(四)办理程序
1.网上自主办理(已开通公积金网厅):各缴存单位从公积金网厅基数调整模块下载并导出数据,录入新的缴存基数,重新导入数据,全部提交,由各网点审核通过。
2.线下网点办理:各缴存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各受托银行网点拷贝单位缴存基数模板,基数调整后,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缴存基数模板电子版、纸质版2份(加盖公章)至受托银行网点柜台办理基数调整。
三、2024年度基数调整的相关规定
(一)调整时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7月31日。
(二)缴存职工人数
缴存职工人数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聘用制、合同制、进城务工人员和人才代理人员)。
四、具体要求
(一)单位名称或单位经办人变更的,先办理变更手续,再办理年度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二)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完整。需完善修订信息的,缴存单位应提供《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到各受托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三)各缴存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后,在该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如有变动须在次年基数调整时办理。
(四)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五)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第二个月当月应发工资总额。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首月应发工资总额。
(六)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月缴存额时,应当公示,接受职工监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七)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转好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部分。
(八)请各缴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