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再提速!郑州补办不动产权证书无需再等15个工作日

2024-06-06 15:14:11 来源:中原网

中原网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孙雪苹 通讯员 马辉 陈金库)“我原以为补证会很麻烦,需要等个15天。但没想到现在不到1个小时就办好了,作为群众来说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便捷服务。”近日,遗失不动产权证书的方先生来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新区分中心,随即完成了补办,成为该中心办理的首笔“公告即补证”业务。

“现在补办不动产权证书无需再等待15个工作日,刊登公告之后随即补证。”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据悉,今年5月,自然资源部公布《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政策发布之后,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快速响应,积极优化登记系统、调整工作流程。组织全体工作人员通过学习理解最新修改内容,把所学知识转化为实际行动,快速融入日常工作中。确保依法快捷为企业群众办理补发登记业务,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让广大办事群众和企业及时享受到国家政策红利。

据悉,此次修改,涉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两部规章。

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

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身份认证系统进行实名认证。申请人提交电子材料的,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将第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修改: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电子查询结果证明与纸质查询结果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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