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发布2023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2024-04-26 17:47:06 来源:中原网

中原网讯(胡倩 通讯员 黄卫芳)2024年4月26日,郑州市发布2023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五大典型案例,具体为:

1.某公司侵犯“UNO”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4340886号“UNO”商标是美泰有限公司在第28类“纸牌;棋(游戏);棋类游戏;扑克牌;棋;棋类游戏器具;宾果游戏牌;全自动麻将桌(机);运动球类;羽毛球拍”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8年7月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8年7月7日至2028年7月6日。

2023年2月3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美泰有限公司授权打假人员对辖区内UNO牌纸牌销售公司进行检查,在某公司仓库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UNO纸牌标准版1133盒、宝可梦版314盒、马里奥版144盒。经过调查,该批侵权商品无法证明合法取得且不能说明提供者,主要通过淘宝、拼多多、抖音等网络平台销售。最终,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其作出:1、没收违法商品;2、罚款15831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深入普及,网络已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发生地之一。UNO牌是近几年的热门纸牌游戏,本案发现并查处的假冒UNO牌主要在网络上销售,相比于线下售卖,销售活动更有隐蔽性。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执法行动,及时发现、制止了销售商的违法行为,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栗某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雪花秀”商标的注册证书为第39932543号,申请人名称为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专用权期限为2020年06月07日至 2030年06月0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洗衣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化妆品用香料;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

2023年6月2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会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栗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存放有雪花秀滋盈肌本日常护肤二件套、“Dr.Jart+”面膜、安热沙金灿倍护防晒乳、迪奥Q版花样香水礼盒四件套等9种化妆品,经“雪花秀”注册商标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现场辨认,雪花秀滋盈肌本日常护肤二件套属于假冒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产品,该产品市场价格为700元/套,违法经营额24.29万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上述化妆品的合法来源的材料,上述涉案产品已经销往本地部分化妆品门店。当事人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属于明知或应知行为。最终,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将其依法移送郑州市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初步判断涉案产品数额较大,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行动,为案件快速移交处理打下基础。在涉罪认定上,现场共有9种不同品牌的化妆品,且数量巨大,辨认需要较长时间,但由于是联合行动、举报人当日出具了辨认意见书,且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已达到24.29万元,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使该案得以迅速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该案充分发挥部门协作优势,实现了快查、快办、快交,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3.某公司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案

案情简介: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于2021年3月29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核准登记为特殊标志,有效期限为2021年3月29日至2025年3月28日。

2023年7月4日,执法人员在对郑州航空港区某公司店面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内待售的一红色陶瓷瓶上铭刻有由“不忘初心★筑梦前行”“辉煌100周年”“1921-2021”“珍藏版”组成的图文图标,上述图文图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核准登记的“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相似。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的进货票据及授权合同。经调查,该套酒具系当事人自驾时从外地购回,在当事人店内标价500元,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售出,无违法所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并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酒具,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宣传部于2021年3月24日发布《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使用说明》,明确规定“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办案机关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擅自借庆祝名义开展商业谋利活动的行为,精准识别并坚决制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等进行商业炒作的行为,维护了“标识”使用的严肃性,对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4.东莞市某公司诉巩义市某网吧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东莞市某公司是名称“电脑机箱(鲲鹏T10)”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ZL202230660959.3。该专利于2023年1月3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巩义市某网吧未经请求人的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涉案专利产品,构成了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权,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请求人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请求人专利号为ZL202230660959.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下架许诺销售产品。经审理,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被请求人使用的机箱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整体形状均近似外星人的头部,各部分的形状以及连接方式和位置关系亦近似,对一般消费者来说,已经形成了较为一致的整体视觉印象。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实质相同,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中发现被请求人存在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涉案产品行为,但没有发现被请求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行为。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被请求人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规定,本案中被请求人不存在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因此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外观设计侵权不成立,裁决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典型意义:

外观设计侵权认定首先要求被请求人需要存在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其次要求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产品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并且需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外观设计侵权才成立。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产品虽然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并且同时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但由于被请求人只存在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没有实施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因此被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侵权不成立。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部门一方面要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使侵权人付出更大侵权成本,另一方面要保护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促进市场交易和经济发展,办案机关准确把握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某公司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处所生产销售的袋装大米标注有“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字样,但该产品未取得任何专利。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注“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字样的大米共计100袋(每袋25KG)。当事人提供不出任何专利证明,并承认未申请任何专利。经查,当事人为使自己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更具有竞争力,在未申请取得任何专利权的情况下于2023年8月1日从一私人处以1.2元/个的价格定制标注有“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字样的大米包装袋100个,并用于包装其生产加工后的大米。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批大米尚未售出。办案机关考虑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12.3专利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假冒专利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假冒专利案件。当事人尚未获得专利授权,就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字样,误导消费者,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该案的查处,及时制止了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经营者也有一定教育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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