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出台“非住宅改建”新政
中原网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赵文静)为盘活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住宅房源,积极培育和发展长租房市场,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战略部署,市政府办公厅昨日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文体场馆、产业租赁用房的通知》。
闲置和低效利用非住宅
可按程序申请改建
《通知》明确,市内五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和郑东新区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已建成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厂房等非住宅,可按程序申请改建。其中,工业用地或物流仓储用地上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等非住宅应当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的前提下进行改建,原则上不得改建为住宅型租赁住房;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或者安全隐患的非住宅不得改建。
改建类别以闲置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文体场馆或产业租赁用房为主。申请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项目,应位于需求集中、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公共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应以整栋或相对独立的整层、整单元为基本改建单位,房源应不少于50套(间)或1500平方米;申请改建为室内文体场馆的项目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馆内应设立体育休闲吧、青少年体育培训、公益健身房以及文化、生活等服务设施,打造满足多元化需求的服务空间;申请改建为研发、创意、设计、孵化、中试等用途的产业租赁用房项目,其改建类别应符合我市新型产业发展要求。
改建程序明确由企业向辖区资源规划部门提交申请,辖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审,公示无异议后实施改建并联合验收。改建要求申请的项目须产权清晰,且在资源规划部门确定的允许改建的正面清单内,改建标准明确以各行业相关规定为准。
改建为租赁住房项目
运营期满符合条件可作普通住宅
关于后期管理,《通知》对改建项目的只租不售、运营管理、期满退出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改建为租赁住房项目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8年。项目统一纳入郑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销售、以租代售。对于政府主导回购的改建租赁住房项目,运营年限期满后,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符合建办标〔2021〕19号规定住宅型标准的项目可改变土地性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作为普通住宅销售。
改建为文体场馆的项目应创新运作机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实施智能化和亲民化管理,运用“智能设施+智慧管理+大数据”等措施,进一步节约运营成本,提升管理效能。
改建为产业租赁用房的项目,鼓励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产业租赁用房的承租对象应符合片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发展导向,租赁价格原则上不高于最近年度发布的租金指导价。
改建项目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进行更新和运营,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分割销售。分类项目所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改建项目纳入台账,加强对改建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改建项目达到最低运营年限期满后或因运营等其他原因确需退出的,应由房屋权利人或受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退出申请。退出后的项目由原审核部门出具撤销认定书,相关部门对退出项目停止实施优惠政策。同时,由不动产权利人持撤销认定书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取消注记申请,取消不动产登记簿相关内容。
金融支持 税收减免
改建项目可享受优惠政策
《通知》还提到,改建项目可申请政策性金融贷款支持和专项债资金,运营期间可凭《改建项目确认书》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其中,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可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房产税等优惠政策,享受民用水、电、气、暖等收费标准;持有或者运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房租赁备案企业,将按照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予以税收减免优惠;符合条件的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可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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