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讯(郑报融媒记者鲁燕 通讯员 王新 鲁维佳 徐晓艳)斑马线前,你是驱车抢行,还是停车礼让?今天,通过案例和图示告诉你该怎么做。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礼让斑马线”是法律,不是想不想的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避让。”
案例1
路口左转撞伤行人 司机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原告王琴说,2014年12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王强驾驶被告王乐的小型客车,沿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桐柏路口左转弯向北走时,与自东向西在斑马线上步行的她发生事故,导致自己受伤。她受伤后,住院治疗19天,仅住院费用就花去4.6万余元。
交警部门认为,因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发时的交通信号灯不一致,无充足的证据证明发生事故时路口交通信号灯的情况,此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明,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我是在斑马线上正常行走,被车撞伤的,我没有任何过错。”王琴将王强和车主王乐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等5.5万余元。
庭审中,王强及王乐仅辩称王琴的各项诉请过高,且已先期为王琴垫付医疗费1.7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因该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公司只因在交强险无责项下赔付王琴的损失,若法院判决赔付,应对王琴的损失进行重新核定,在交强险各分项内赔偿其合理损失。
法院从交警部门调取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记录及王琴、王强的询问笔录。法院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审理中,原、被告各方对事故发生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陈述不一致,法院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但由于王强系机动车驾驶人,王琴系行人,法院酌定王强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为宜。车主王乐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王琴医疗费等1.5万余元,驾驶人王强赔偿王琴医疗费等损失9766余元。
王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中院被驳回。
此案的主审法官、中原区法院审判长李慧娟表示,因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机动车在斑马线前应该避让行人,发生事故也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才加重了驾驶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