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讯(郑报融媒记者 裴蕾)对于“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出庭应诉。2月20日,记者获悉,我省新近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不断提升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
意见要求,要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按照规定,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我省强调,按照相关规定,经法院书面建议或者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案件,要委托熟悉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的相关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相关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等。
同时,我省还明确,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要将行政应诉工作质量、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等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