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新疆青河县阿尕什敖包乡牧民定居新村的牧民别热克·萨吾特,这几天成了新闻人物——他捡到了大宝贝,可是,这宝贝终究会不会归他还没定,各种说法都有,很是热闹。牧民发现“狗头金”的消息传出后,引起热议,评论跟帖不断。有网友称这下牧民翻身了,一夜之间发财致富,可以改善改善生活;也有网友担心这金块会被政府部门收走,因为“狗头金”太贵重了,是不是属于国家?
牧民捡到的狗头金,究竟该归谁?红辣椒评论作者互动平台——时评聊吧论坛设置“时论锋会”辩论帖,红辣椒评论作者及广大网民纷纷发表观点。感谢各位作者及广大网友的支持与热情参与。经红辣椒评论编辑整理,主要观点如下:
正方:应归牧民,政府部门不应该贸然收归国有,而应正确理解法律的立法本意。
谁与争风:从河流挖出乌木,在野地里捡到金子——财产权归发现者,这正当无疑。如果法律承认这一点(我国民法通则对一般无主物就采取先占原则),那算是良法;如果法律不承认,蛮横地将金子、矿藏、文物等贵重无主物划为国家所有,这法律就变成了政府巧取豪夺的幌子。
鸡蛋灌饼:这块狗头金,不是埋藏物和文物,也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矿产资源,国家并没有理由收走。
反方:矿产属于国家,但可给牧民适当奖励。
李兆清:狗头金属于矿产资源,虽然捡到狗头金不是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但矿产资源是归属于国家所有的。“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当然了,捡到狗头金的发现权不能被抹杀,政府部门应该给与相应的适当的奖励。
姜文来:“狗头金”归谁,看有没有法律规定。根据如今的法律,“狗头金”应归国家在法律上应该没有争议。但发现“狗头金”的权益如何保护,这确实是一个问题,国家应该出台类似的详细的法律规范。
罗立志:公共财物,应当归公。民法也规定,拾到不明主人的财产,要交给国家,由国家保护,不能据为己有。这块狗头金虽然说是捡到的,也不能隐瞒,交还给国家是法律和道德要求,我们一定要义无反顾地交给国家。国家的奖励是可以收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