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实名制前,由于火车票没有背书,旅客因过失丢了车票,与铁路半毛钱关系没有。实名制后,由于可以据票查证归属人,故铁路一心一意站在人文关怀的角度跟进时代步伐做好服务,应该值得赞赏。应该说,火车票实名制前后,铁路与旅客的关系没变,变化的只是硬件和服务主持了。但由于“由票查人”易,而“由人查票”不易。也就是说,如果拾到遗失的火车票,铁路很容易找到对应的失主,反之就很难一时断定旅客弄丢了票。因为检票口的铁路职工必须而且也只能“认票不认人”。否则与“粗心”旅客此时此刻纠结,必耽延持票旅客进站上车,对大多数持票旅客来说就会产生更多的异议。铁路职工也就更无法应对春运大军的来临。故而,铁路采取“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举措,适当牺牲双方旅途后的一些时间,既避免铁路的损失,又最大限度减少旅客的损失,还不延误旅客事前乘车。作企业铁路和“粗心”旅客双方各自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需要,才不得已多浪费一点时间,繁琐了一点手续,应该是可以理解的。而这样的不得已,还恰恰是“粗心”旅客所致,而非铁路方所为。也就是说,铁路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帮助“粗心”旅客最大程度挽回损失,反而还招致旅客状告,真是比窦娥还冤。这同样对于辛劳的铁路职工来说,在今后服务旅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方向上都将会产生错判。
如果浙江省消保委一案胜诉,必将引发“破窗效应”。由于法律判决“过失不担责”,今后“粗心”的旅客必将越来越多。而且,由此带来的从“过失”到“故意”质变,如同打开了潘多拉魔盒。照此类推,只因有了身份证的信息,今后高考可以不用准考证了、驾车可以不带驾驶证了、取钱不用带银行卡和存折了、上公交可以不带公交卡了、各种证件都可以不办理了等等,一系列社会规则都可以打着公益的幌子而遭滥诉毁灭。各种证件、证明、证据还有存在的必要吗?显然这是未来超时代的可能,至少在目前我国正走依法治国的途中是不可能的。
浙江省消保委诉上海铁路局一案,表象上貌似维护了社会公益和公正,实质上恰恰是正在试图打破社会规则和平衡。浙江省消保委作为一个法律主体,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固然无错,但作为社会一组织,必须要始终站在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发展的大局上,正确行使好权力。不要轻易以公益的幌子,反而给社会带来一些不稳定的因素。更不能为了《新消法》实施后, 所谓“公益诉讼第一案”的声誉,而步入正确的对立面。但愿浙江省消保委要三思,正确分析当前依法治国的战略和形势任务,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力,真正维护好社会公益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