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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官司可以败,民心不可违

2013-12-30 15:52:00 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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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让双方都在法庭上亮证据、摆道理,让法官公正裁决,即使败北,至少也能提醒被告:官司可以败,民心不可违

  ■ 练洪洋

  山东滨州市南北交通大动脉的黄河大桥,修建于上世纪70年代,至今已收费27年,超过了“经营性公路收费最长期限为25年”的国家规定。黄河大桥自收费伊始,就对公车“另眼相待”,一律免费放行。

  滨州黄河大桥涉嫌“三宗罪”:一是加重了滨州黄河两岸企业和群众的经济负担,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二是对公车与私家车采取不同政策;三是超过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25年收费大限。“第二宗罪”的荒诞性不言而喻,无论从法纪要求,还是道德高度,公务人员应该带头遵纪守法,做公民的表率,而公车免费通行,正好反其道而行。

  这座桥建成于上世70年代,情况复杂。在1999年经交通部批准变更过经营权,现在的收费也得到省里的批文。因此,哪怕多年来大桥两岸群众意见纷纷、新闻媒体也经常追问、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停提出取消这座大桥收费的建议,都难以撼动它的继续收费。

  不管这座桥的收费者手上有什么收费依据,它的不合理、不合规是显然的。省政府批准的正式文件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交通部批文属于部委规章,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属于行政规章。从法律效力上来讲,前两者都属于“下位法”,不能与后者冲突。也就是说,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面前,那些都是效力不足的依据。况且,即使中间过程发生经营权变更,要延长收费期,按规定也不得逾越25年这条“红线”。

  既然滨州黄河大桥的“超期收费”不合理、不合规,而老百姓,甚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无法叫停,接着的问题是:谁能够将它叫停?《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行为,设置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的路径。这意味着,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对这座大桥收费情况进行反映。期待上级行政机关介入,纠正大桥经营方违反条例的行为。

  公益诉讼也不失为一种获得权利救济的方式。公益诉讼,让双方都在法庭上亮证据、摆道理,让法官公正裁决,这比行政复议多一丝希望。即使结果像过往诸多路桥收费的公益诉讼一样败北,至少也能提醒被告:官司可以败,民心不可违。

[作者:王安宁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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