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劲松
1月30日,有记者从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获悉,浙江省消保委针对“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向上海铁路局提起的公益诉讼,已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2015年1月31日《新华每日电讯》)
笔者认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合法合情合理。相反,如果法院受理此案,或最终判浙江省消保委胜诉,定将引发“破窗效应”,将对全社会造成十分严重的不利后果。
我们不妨先从日常情理上分析。我们所说的过失,通常是指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缺乏足够的注意。假如某当事人因自身过失导致其拥有物品的丢失,是否应该由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呢?显然这有悖常理的。这种过失不但不能叫他人赔偿,只能自认倒霉。因为这是人类文明社会生存的基本法则、基本常识和基本情理。反之,每个人的过失都由他人承担责任,那么我们整个社会就乱了套,就俨然会成为一个黑吃黑的社会,社会规则便荡然无存,更无情理可言。断然,整个社会又回到无序的、野蛮的状态。
那么,不确定的当事人弄丢了火车票与铁路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