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
点击你的“后悔权”
今年双十一有别以前,因为消费者已经拥有了“后悔权”。今年3月15日,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新消法中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消费者如果实在抑制不住购物的冲动,那么是否应该在理性之后行使好“后悔权”呢?
网购时代,需告别“吃亏是福”。今年4月19日,北京市消协公布网络购物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网购关键的收货环节,七成消费者选择不开箱验货,遇到不满意的商品时68%的消费者选择“吃点亏算了”。作为消费者来讲,法律赋权之后,“弃权”总不是最佳选择,虽然也是你的“权利”,但错过时间“再后悔”可就迟了,弃权很可惜,维权很可贵。
约谈电商,让反悔权带电。今年7月份,国家工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召集阿里巴巴集团、京东商城、1号店等10家电商企业进行约谈,约谈的主要内容就是与参会电商约法三章,督促电商企业履行《消法》中的“无理由退货”规定。双十一也是检验约谈效果的关键。电器不带电就是摆设,法律不带电也会成为摆设,或许,更需要让反悔权“带电作业”。□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