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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商局约谈汽车行业 消费者退车须十日内回复

2014-03-13 07:30:32 来源: 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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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消费领域投诉激增 郑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召开汽车行业约谈会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恰逢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在即,这段时间,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接到的家用汽车消费领域投诉猛增。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督促汽车经营者主动履行义务,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3月12日,该局召开了汽车行业行政约谈会,郑州市内20多家汽车销售商被约谈。

  约谈

  汽车行业要加强自律消费者退车须十日内回复

  针对以上情况,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在约谈会上向20多家汽车销售商进行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指出按照汽车三包规定,家用汽车在三包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退换车的,经营者必须在十日内给予答复,不答复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以前十日内不给回复,法律也没规定必须承担责任,但新修订的消法在第五十六条补充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以及退换货等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该局副局长王自杰说,“这就是告诉大家,从今年3月15日以后,如果汽车销售商还不重视消费者的要求,无故拖延或拒绝,那么工商部门就要对汽车销售商进行处罚,严重的还要吊销营业执照。”

  王自杰说,他希望汽车销售商能加强行业自律,严格遵守汽车三包规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解决消费者纠纷,带动整个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家用汽车投诉激增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机动车管理所所长刘翔告诉记者,综合近期接到的投诉,他们将当前家用汽车消费领域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为:

  ■汽车销售合同条款权责不对等,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部分汽车销售合同条款约定中,销售商权多责少,违约责任不对等,只强调消费者的违约责任,没有明确销售商的违约责任,而且违约条件苛刻。例如:“交车时,如买方订购的车辆型号因厂家调整配置而导致销售价格上涨的,买方同意按厂家公布的调整后价格付款”、“如果非卖方原因,买方违约撤销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如有产品标准及售价变更,一切按公司规定执行”等。

  刘翔说,以上格式合同条款,违约责任不对等,卖方可以根据市场行情、自身条件等随时、随意调整价格,而买方则只能被动接受,这样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办理分期贷款时收取“莫须有”费用,暗宰消费者

  在办理分期贷款中,银行授信的金融公司收取的费用没有固定标准,不同公司收取的种类、幅度均不一样,还有的公司打着银行的旗号收取各种“莫须有”的费用。因为信息不对称,不知内情的消费者往往会稀里糊涂地缴费,从而被宰。

  “在我们遇到的投诉中,消费者通过金融公司贷款买车,被收取的费用包括续保押金、金融服务费、保证金、风险担保金、购后管理费、公证费等,各种各样、名目繁多的费用高达一两万元,而且还不开发票,有的甚至连收据都不开,直接打白条。这些都是明目张胆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刘翔表示。

  ■对汽车性能进行夸大宣传,延迟交付合格证猫腻多

  刘翔说,消费者购买汽车,主要是依据厂家或4S店的宣传介绍。然而,有些汽车销售商在对新车宣传时以夸大性能、配置等方式进行误导宣传或虚假承诺,比如在进行对比宣传时,只对比自己车型中占有优势的参数、数据,构成片面对比,不但误导消费者,还涉嫌不正当竞争。

  此外,目前一种新的投机经营方式在汽车销售业盛行,那就是:为了周转资金,一些汽车经销商会通过向银行质押新车合格证的方式获取贷款,这样做的后果是延迟向消费者交付合格证,这种做法导致部分新购车辆不能及时取得合格证,影响新车上牌照,汽车保险无法生效,一旦发生事故,车辆及人员的理赔申请都会遭到拒绝。

[作者:记者 王建芳 通讯员 刘翔  编辑:岳文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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