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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婚前子女购房出资 可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

2013-12-11 09:34:00 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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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几年前,我与我老婆婚前各出资10万元购买婚房。因购房资金不足,我的父母当时拿出了10万元的积蓄交给了我。凑齐购房款后,两人联名购买了房屋,然后办理了结婚手续。现在,我们要离婚,我想问该房产应如何分割?

    马律师:由于您父母在资助两人购房时,既没有声明提供的购房款是对两人的借款,也没有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为婚前子女购房提供的出资一般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为婚后子女购房的出资一般视为对其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您父母为您婚前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您的个人赠与。故在分割房产时,应视为您享有三分之二的房产份额,你的老婆享有三方之一的房产份额。

    刘女士:我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他个人名义对外负债,但我并不知道,且这笔钱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现已离婚,债权人要求我归还借款,我是否可以拒绝?

    马律师:要看是否具有法定排除的情况。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解释规定,除法律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或者夫妻对财产另有约定的以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与此相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也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江苏高院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1.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3.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

    就以上第三种情形,需要刘女士自己举证证明,无证据证明的,仍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张女士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张先生:我用自己的货车长期帮老板运输货物,现在他已欠我货款十几万元了,我向他索要,他都说等等。我现已将他一车货物给扣下了。请问:我的行为合法吗?

    马律师:可以,你行使的是合同法规定的留置权。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条,如你们双方对此条款内容无特别约定,你可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作者:刘虹利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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