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城中院审结上诉人李某聚众斗殴一案,撤销原生效判决对李某宣告的缓刑,对其所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
2011年6月29日,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年10月1日晚21时许,胡某(已判决)等人在绩溪县华阳镇洪川附近被盛某(已判决)一伙拦截、殴打。被告人李某得知消息后,于事发当晚和胡某等十余人聚集在自家砖厂里商议报复事宜,10月2日至10月3日,李某邀集了赵某(已判决)等人,并准备了钢管等斗殴工具。10月4日凌晨1时许,李某在胡某的带领下,伙同其他二十余人与对方胡某、叶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华阳镇龙川大桥东侧桥头的公路上持械进行斗殴。斗殴过程中,李某持钢管击打叶某膝盖部位致其轻伤。案发后,李某潜逃,于2013年1月28日被绩溪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绩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积极参加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但念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加之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撤销原生效判决对其宣告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宣城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胡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