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十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简政放权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更好地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组织对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新一轮的全面清理。经清理,决定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41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23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52项。为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细化审批环节、内部流程、前置条件和承诺办理时限,并对外公布,严格依法实施。
二、凡取消的审批事项,除因连续多年“零办理”原因取消的外,要坚决取消彻底,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审批。原市级审批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取消事项的监管,完善执法巡查和检查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监管到位。
三、对下放县(市、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级审批职能部门要彻底下放受理权、审核权、最终审批决定权、证件发放权,不得以任何理由设定县(市、区)审批后的核准、复核或者备案等后置环节。同时,要统一规范下放事项的名称、前置条件、审批环节、内部流程、承诺办理时限,并做好对县(市、区)的指导培训等工作,确保下放事项无缝对接,高效审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等特殊区域的实施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四、依照国家规定,确需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应报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行政审批事项动态评估调整机制评估、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公布实施。
五、本市以前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 1.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
2.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
3.下放县(市、区)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
201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