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讯 昨天上午,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新消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消法赋予消费者七日“后悔权”的同时,还规定经营者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霸王条款无效。另外,药品、食品、神医等虚假广告的发布者也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现行消法1993年正式通过,迄今已实施近20年。作为倾向于消费者保护的特别法,消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巨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近20年的实践证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复杂关系从来就没有一个简单而完美的解决方案,他们之间永无休止的矛盾与纠纷正是推动消法修改的另一种动力。
新消法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确保经营市场的有序稳固。同时也对经营者违反法律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新消法的决定施行日期,建议表决稿将其修改为2014年3月15日,即自明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起施行。
亮点 1
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没有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而近年来,因住宿、网上购物等因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
更有甚者,一些经营者利用职务之便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作牟利的工具出售。
对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新消法还规定,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