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0月25日电 题:新消法打造消费者权益保护“升级版”
记者 郭金超 蒋涛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5日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法在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等方面亮点突出。分析认为,这表明中国立法者正以修法的方式来打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升级版”。
这种权益保护的升级,首先体现在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除列明不适宜退货的商品外,新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物,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此规定有利于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扩大内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说。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张严芳则认为,该条款既清晰界定消费者与经营者责任,让消费者更清楚自己的权利,同时相关排除规定增强了实施中的可操作性,也有利于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现实中,“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也是消费者维权面临的突出难题。对此,新法亦有针对性规定。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专家指出,这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压力,降低了维权成本,维护了其作为“相对弱势”一方的权益。
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被认为是此次修法的又一亮点。新法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受害人除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该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赔偿损失外,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此举反映出新法注重保障消费者权益,加强对经营者的规范”,张严芳说。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应“上不封底”使其“赔不起”。对此,贾东明指出,赔偿额的确定要客观、恰当,惩罚性赔偿的作用是制裁加遏制。制裁违法经营者,遏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低了起不到惩罚性赔偿的作用,但是过高也会带来法院判决后‘执行难’的问题。”贾东明说。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公益诉讼的规定也取得新进展。新法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在发起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公益诉讼的主体还应进一步扩大的意见,贾东明表示,从中国的司法制度和行政监管制度上来讲,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公益诉讼只是一种救济的补充途径。
他介绍说,在实践操作中,一般有两种路径,即由消费者自己发起诉讼,或由政府有关部门主导解决。“这对化解争议具有及时、快捷、简便的作用,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贾东明进而表示,在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刚刚建立之时,更应关注如何让它有序地进行,使其真正起到维护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不过他也指出,修法以后人民法院和消费者协会也要做好一定的准备工作,以便为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以及执法、司法活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