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0日,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家单位口头告知李柏农:“不予录用”,但至2012年8月底未出示湖南省公务员局“不予录用李柏农”的批复!知法犯法,行政执法程序违法,一切行政行为都违法,不知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守法!无视《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务员局2011年公务员招考公告》的相关规定,公务员考试的“公开、公平、公正”荡然无存,成为了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遮羞布!
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2012年7月27日发出调查函“请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出不予录用的合法理由”,隆回县人民政府至2013年10月未给出“不予录用的合法理由”。
李柏农,男,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隆回县司门前镇黄花村村委会主任(2008年邵阳市惟一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村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湘发[2007]10号文件相关规定依法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原隆回县七江乡林业站干部,隆回县司门前镇麒麟大酒店经理。
2011年,参加湖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取得隆回县村干部系列综合成绩第一名的成绩,体检合格,进入考察阶段。
2012年2月20日,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家单位口头告知李柏农:“不予录用”。理由是:一、2005年在司门前镇林业站工作期间受记过处分。二、2009年3月,隆回县司门前镇林业站收取木竹经营户“诚信保证金”20.9万元。三、2009年8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搜查罪”对李柏农等人立案查处。
李柏农要求给予书面材料,被拒绝:“人事部门不会给你文字依据!”
李柏农要求申诉,被告知:“你做为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的决定,今天不需要你申诉!如果你申诉,隆回县纪检会会搞你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合法权益被无端侵害的情况下,李柏农申诉如下:
一、关于2005年在司门前镇林业站工作期间受记过处分的问题
2005年8月受记过处分,2006年11月已解除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已过追溯期。又根据《湖南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和《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公局发[2011]3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我没有符合不予录用的情形,且我2005年8月所受记过处分,不属于记大过以上处分之列,且2006年11月已解除,早已超过三年的期限。(详见:隆回县林业局文件“隆林字[2005]21号,隆回县林业局文件“隆林字[2006]42号。)
二、关于2009年3月隆回县司门前镇林业站收取木竹经营户“诚信保证金”20. 9万元的问题
1、缴纳“诚信保证金”是“隆回县个私协会司门前木(竹)材行业分会”行业自律行为,司门前镇林业站代为保管“诚信保证金”是执行司门前镇林业工作会议决定。司门前镇林业站作为监管单位行使监督“隆回县个私协会司门前木(竹)材行业分会”行业自律行为的公正性,收取木竹经营户“诚信保证金”20.9万元是代为保管资金,应行业协会要求代收代管的组织行为,在基层属普遍现象。不存在“李柏农个人向木竹经营户非法索资”。
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2009年3月22日,隆回县司门前镇召开了镇党委领导主持的司门前镇林业工作会议,议题有两个:一是筹备成立“隆回县个私协会司门前木(竹)材行业分会”;二是讨论通过《司门前镇联合护林公约》、《司门前镇2009年度林政管理方案》。经过“隆回县个私协会司门前木(竹)材行业分会”筹备组商议决定,每位会员缴纳会议费、办证费用、绿化费等680元,诚信经营保证金10000(5000)元(由司门前镇林业站从隆回县林业局领取事业单位往来收据代收)。对于无证照经营的非法经营活动则由司门前工商所、司门前镇林业站及上级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坚决取缔。此举从根本上遏制了乱砍滥伐的行为,维护了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司门前镇各级人大代表的好评,得到了隆回县林业局时任领导的肯定。2010年2月20日,在司门前镇经济工作会议上,司门前镇党委、政府对成立“隆回县个私协会司门前木(竹)材行业分会”予以高度评价。
2、隆回县监察局2009年9月30日作出监察决定,对所缴费用进行了退还处理,但对司门前镇林业站及李柏农个人没做任何行政处分。
隆回县监察局2009年9月30日作出监察决定([2009]隆监决12号):一、责成县林业局将司门前镇林业管理站收取木(竹)材经营、加工户“诚信保证金”现金209460元及超标准收取的工商办证费10070元于2009年10月10日前全部退还给木(竹)材经营、加工户。二、对司门前镇林业管理站无任何收费凭证,按“会议费用150元,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办证费用150元”的标准收取的15900元违纪款,考虑单位实际情况,追缴10000元上缴国库。以上应收缴的违纪款项10000元,限2009年10月10日前缴入县财政集中支付核算局在人民银行隆回支行开设的275520401账户。
三、关于2009年8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搜查罪”对李柏农等人立案查处的问题
“司门前镇林业站干部非法搜查”根本就不符合事实。当时的情况是:李柏农等司门前镇林业站干部7人根据群众举报,持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在规定的辖区内依法对林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检查,是正当的履职行为,是维护林农利益的合法行为。这在隆回县人民法院(2009)隆刑初字241号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林业厅2009年12月2日致隆回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公函中得到肯定。
隆回县人民法院(2009)隆刑初字2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阳征永作为隆回县司门前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在该站站长李柏农的带领下参与调查处理司门前镇五通村部分村民的林业违法行为,在法律手续不全,征得相对人同意或没有阻止拒绝的情况下,进入相对人住宅进行察看、检查,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征永犯非法搜查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人阳征永辩解“自己不构成非法搜查罪”及辩护人朱侃华提出的“被告人阳征永对林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检查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搜查罪”以及辩护人阳恩宾提出的“被告人阳征永没有搜查行为,不构成非法搜查罪”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由此可见,李柏农等司门前镇林业站干部“对林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检查的行为,没有搜查行为,不构成非法搜查罪”。
湖南省林业厅2009年12月2日致隆回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公函认定:“鉴于司门前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在林政清查中虽有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但执法主体和行为基本依法依规,我厅认为他们不构成非法搜查罪。”
2010年9月1日,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查处对该案进行专项督察,督察意见认为:“对李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为宜。”2010年12月20日,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据此同意撤销李柏农搜查一案。
有鉴于此,请问:
一、李柏农没有《湖南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考察参照《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的意见》”中“不予录用的情形”,为何迟迟不予办理录用手续?
二、李柏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曾多次向新闻媒体、纪检、组织、人事等上级相关单位反映情况,2012年6月5日,在向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时,分管领导马建飞副局长的答复让人不可思议:“你不是让记者来采访了我们几次吗?有用吗?我才不怕你这么做呢!”“我只认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立了案,隆回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我不认!”(有手机录音为证)是谁让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个别领导有如此特权?!
三、为维公民护合法权益,为维护公务员考试的“公开、公平、公正”,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向隆回县相关单位多次申诉无果的情况下,希望上级领导为我主持公道!如果得不到合理解决,我将拿起法律和舆论维权的武器,将维权进行到底!相信有理走遍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