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杜萌
□本报通讯员李彬张敬礼
江苏省徐州市某国企人力资源科科长李惠芬利用职务之便,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向社保部门虚构自己亲属为单位职工,并用13万余元公款为两名亲属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此事终因他人举报而彻底败露。
记者近日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李惠芬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因被告人在上诉期内没有提出上诉,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为“解决”儿子就业造假
上世纪80年代初,李惠芬高中毕业后进入徐州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她经过多年打拼,于2007年4月被任命为人力资源科副科长,主持全面工作,负责该厂职工工资核算、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以及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办理等工作。
时隔一个月,李惠芬在外地的儿子与儿媳妇回到徐州发展。严峻的就业形势让李惠芬为儿子及儿媳妇的工作担忧起来。临近月底,正值单位做工资、保险费报表之际,一个大胆的想法跳入李惠芬的脑海:“为何不将儿子挂在自己单位呢?”
很快,她将这个大胆的想法付诸行动——用单位的钱为其儿子、儿媳妇缴纳保险费。在李惠芬看来,这样做不仅让小两口的生活有了保障,还可以作为儿子今后找工作时的资历增加工龄。
2007年7月,李惠芬在企业上报社保中心保险费用的表格里增添了儿子的名字,并带着儿子的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保中心办理了相关手续。据办案检察官透露,李惠芬为儿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报为4800元,这个标准远远高于企业一般职工的基数。
作为这家国企人力资源科负责人,同时是该科室唯一一名工作人员,李惠芬在做报表时并不担心被人发觉,而将相关表格上报给领导审核,也只是走个过场,很容易过关。
李惠芬唯一担心的是,每年社会保险费计提基数变更时,由于企业人数多,往往要贴出变更表进行公示。李惠芬想出的对策是变更公示的张贴报表贴在墙上后,她在拍照留证后随即将报表撕掉。
超工资5倍标准缴纳社保
顺利“解决”儿子的社保问题后,李惠芬在2010年9月采用相同的方式,将儿媳妇的名字加入了企业保险费名单中,计提基数与其儿子一样。
2011年2月,李惠芬的儿媳妇通过招聘考试进入到该企业工作。李惠芬的儿媳妇工资只有1500元左右,远低于李惠芬在报表中所填写的计提基点,但李惠芬仍按照以前的标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后,李惠芬陆续将二人的计数基点调整到5000元、9887元。
2012年5月,按照企业规定,李惠芬到了退休的日子。但由于李惠芬岗位比较重要,也没有其他人熟悉此项业务,企业经研究决定,让李惠芬继续干下去。顾虑到长时间、大数额地违法为儿子、儿媳妇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惠芬越来越担心这番手脚被别人察觉。
2012年12月,李惠芬将儿媳妇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计数基点调整为其实际领取的工资数,而后又将儿子名字列入停保名单,并弄了一份虚假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到社保中心给其儿子办理了停保手续。
监督审批乏力助权力滥用
2013年年初,在李惠芬就职的这家国企里开始有人注意到她将儿子挂靠在企业的行为,关于此类怀疑的种种议论逐渐在企业流传开来。
春节后,惶恐中的李惠芬在办公室走廊中遇到厂长,厂长直接问她,传言是否属实。李惠芬承认了自己用公款为儿子、儿媳妇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并许诺一定会将钱给补上。
5月30日,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反贪局接群众举报后,将李惠芬传唤至办案区询问,李惠芬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件判决生效后,据办案检察官向记者透露,李惠芬到案供述时说:“由于人力资源科就我一个人,这些都是由我一人负责核定上报,也不需要向其他部门报缴费明细。”
《法制日报》记者从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反贪局获悉案情时得知,除了李惠芬个人贪欲之外,发案单位对于关键环节、重要岗位监督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内部审批流于形式,外部监督乏力,也是李惠芬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鉴此,办案检察官向企业给出的建议是:发案单位要健全立体监督网络,将职工监督引入企业管理中来,特别要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建立健全权力分解和定期轮换制度,确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