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
如何证明双方有无现金往来?
昨天,朱某的朋友徐某、杨某作为证人出庭,二人均表示,朱某曾找他们借过钱,而后朱某把借来的钱转借给了孔某。
对此,孔某的代理人孟律师称,证人证言只是证明二位证人和朱某之间有现金往来,不能证明朱某和孔某之间有现金往来,更不能证明朱某有支付能力。此外,借条上的口吻不符合借款人的口吻,“正常的应该是‘因本人经营不善’,但借条中都是第三人的口吻,借条是虚假的。”
孔某说,后来他察觉到不对劲,曾给朱某打电话,并同时录音。在电话中,孔某多次提到“那张假条子”,但朱某并未提出异议。
法官
现金借贷,要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等综合判断
因孔某涉及电话录音的部分证据需庭后递交法庭,本案未当庭宣判。
本案的审判长、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王玉宏说,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他说,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借条”或者“收条”,法院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要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综合判断。
省高院民三庭庭长刘冠华说,民间借贷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群众在借贷时一定要完善相关手续。省高院下一步将弄清民间借贷纠纷的类型,为全省法院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裁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