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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地名”都得改名吗? 一路多名要统一吗?

2013-10-15 01:16:43 来源: 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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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洋地名”都得改名吗?

    一路多名要统一吗?

    需征求地名所涉及的居民、商户、单位意见

    我省新郑等多个县市被认定为千年古县

    叫停“洋地名”、禁止“一路多名”……备受关注《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今日起正式实施。昨日,针对一些市民关注的热点话题,省民政厅进行了详细解读。

    “原来1989年制定《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已不适应我省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一些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现了政策空白点,亟待从政府规章层面加以规范。”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郑州晚报记者 裴蕾 实习生 王治

    关键词:一地多名

    现状:一路多名,外来游客犯晕

    一条南北大道,在金水路以北称为花园路,以南则是紫荆山路;一条东西大路,却有着东大街、西大街、郑汴路、商都路等多个路名;经过新通桥的分割,南北各称二七路、文化路;还有农业路-冉屯路(桐柏路分开)、江山路-南阳路-铭功路-福寿街(北环路、大石桥、东方红分开)……在我市,细数这些一路多名的情况,发现还真有不少。这些一路多名情况的出现,往往给市民,特别是外地游客带来许多不便。

    解读:是否要统一,需征求公众意见

    省民政厅:目前,“一地多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条道路分段有多个路名。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原来城市规模小、道路较短或道路没有贯通,之后随着城市框架逐渐拉大道路不断延伸,原来的路名使用多年并为当地居民所接受,且涉及居民、商户、单位较多、更名成本较高,新延伸路段又起了新的路名,如郑州市的东大街、西大街、郑汴路至商都路是很典型的例子。另一种是同一段道路有多个路名。这种情况主要缘于道路规划和施工在前,道路规划名已对外公布并使用,而政府批准正式标准地名在后,造成一条道路出现两个名称。

    《办法》修订后,对于历史形成的第一种“一地多名”情况是否需要更名,需充分征求其地名所涉及的居民、商户、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是否同意,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对于道路规划或施工时所用道路名称与政府正式批准的标准地名不一致的,应使用政府正式批准的标准地名。

    关键词:“洋地名”

    现状:“洋地名”好不好,市民有争议

    新《办法》的实施,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外国人名和地名做地名。

    有市民提出:“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区域文化,应该真正发掘这些本土文化。” 但也有市民持不同观点,比如有市民担心如果改名很可能会给自己生活带来不便。“我在郑州生活了30多年,曼哈顿这些名字早就叫习惯了,突然改了会很麻烦,而且那些住在那里的人是不是连户口本都要改?商铺的注册信息呢?”

    解读:是否更名,要征求市民和单位意见

    省民政厅:民政部于1996年6月18日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我省的《办法》严格遵循了上述规定。而已用“洋地名”是否更名,需征求其地名所涉及的居民、商户、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是否同意,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另外,希尔顿酒店、喜来登酒店以及西亚斯学院等名称属于企业名称、高等院校法人名称,其命名和更名参照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关键词:地名保护

    现状:新郑等被认定为千年古县

    每一个地名背后都记录着一段历史,也隐藏着一些动人的故事,和城市、地区的发展变迁息息相关。作为拥有3600多年建城史的郑州,也拥有丰富多彩的地名文化。

    记者昨日采访中获悉,比如我市郑东新区祭城路,祭字在地名中读音为zhà,这个读音在全国绝无仅有,其用作地名历史悠久。西周时期,周公五子祭伯封侯在管城东北15里处建祭阝(jì)国都城,史称祭阝伯城。公元前722年,郑国灭祭阝国,“祭阝”字及其他与“祭阝”有关的地名改为“祭”字,当地民众为使后代牢记故国集体改姓为祭,读音改为“zhài”。从此,祭(zhài)姓产生,与祭有关的地名、人名读音都随之改变,祭伯城也就成为“祭”姓的发源地。随着多年后外地民众迁到祭伯城定居,由于口音不同,使祭的读音逐步演变为“zhà”,祭伯城简称祭城。此后,祭伯城、祭城两种叫法在当地长期使用,史书上出现有祭城屯、祭伯城、祭伯乡等叫法。现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凤凰台、祭城路街道办事处一带就是古祭国都邑所在地,沿用和保护“祭”字地名,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传承作用。

    解读:历史地名要重点保护

    省民政厅:第九届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大会已确定地名属非物质文化遗产,适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河南新郑市、汤阴县、沁阳市、修武县、汝南县和上蔡县经联合国地名专家组中国分部认定为千年古县。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对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历史地名实行重点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形成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名为历史地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地名的保护,鼓励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历史地名的研究、保护和宣传工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地名档案和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在用地名不得随意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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